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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建筑(2018)296号
 发布时间:2018-07-06 浏览:3447
  •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建筑业企业:
      为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8〕10号),经研究,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津建筑〔2016〕50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银行保函替代。
      二、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须为国有大型银行出具,金额同保证金标准,期限为3年,付款条件须符合保证金强制使用要求,并经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认可。
      三、出现符合保证金强制使用要求情况,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可向保函开出银行申请支出款项。
      四、提供银行保函的建筑业企业,须保持银行保函的足额有效,否则须按银行保函金额缴纳现金。
      五、建筑业企业符合保证金免缴标准,不再提供新的银行保函;达到保证金增补标准,须按金额要求提供银行保函或缴纳现金。
      六、提供银行保函时,一并提交保函合同、保函手续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发现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将取消参加信用等级评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