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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8)88号
 发布时间:2018-08-30 浏览:289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8〕9号)要求,在全面总结我市近年来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问题、需求和企业满意导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1.明确改革范围。按照全流程、全覆盖和标准化的要求,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和首次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我市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招投标等其他类型事项。
        2.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投资类别、项目类型和规模,将我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除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外)、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除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外)、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等6类,分类确定审批事项和流程。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我市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包括PPP项目。小型企业投资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高度不超过24m,层数不超过7层,无地下室、功能简单,技术要求单一的民用建筑;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工业类项目,且两者均不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及其他重大公众利益。由市住建委会同审管办、各审批职能部门制定负面清单,原则上包括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重大的地标性工程、跨大江大河的工程、需报省级及以上部门进行技术论证的工程、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等级为特级的民用建筑等重大复杂工程。
       (三)改革目标。
        根据改革要求,到2018年10月底,我市初步构建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的城市空间治理体系,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除了负面清单内工程建设项目外,在现有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竣工验收最多30天的基础上,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目录内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并积极探索对“标准地”出让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到2019年5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进一步完善“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的城市空间治理体系,提升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实现各项改革举措固化标化,在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审批效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等四个维度全面提升,把温州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省一流、影响全国”的标杆城市。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分类细化流程。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围绕四个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核准目录外的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按后三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小型企业投资项目按后二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积极探索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各类工程项目具体审批流程和事项、办理模式见(五)-(十)及附件审批流程图。
       (五)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办事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涉批中介事项包括可研报告编审等。
        1.转变办理模式。项目审批核准时,政府投资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多评合一”,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图、节能评估(需要节能评估的项目)、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地评价等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对以上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的项目,发改部门提前介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或项目会商,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会议纪要。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合并办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即办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签订出让合同时一并核发用地批准书,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公示事项,占用水域公示合并到土地公示,水利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公示;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公示合并到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阶段,用地规划许可不再进行公示;公示与审核要同步进行,即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即时进行容缺公示,在发出审批文件前补齐材料即可。
        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查。财政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即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时,建设单位应先将具体明确相关条件指标和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进行预审并修改完善。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和债务风险评估意见。
        3.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等事项凭“规划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预审意见实行即办制,纳入后一阶段平行办理。
       (阶段审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六)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办事事项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建立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制度,联审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对于 “两线三片”等“大建大美”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工程项目、其他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结合城市设计,加强方案审查。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理边界,依法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城乡规划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可以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阶段审批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七)施工许可阶段。
        办理事项主要包括消防、人防、气象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红线验线等,涉批中介事项包括施工图审查、红线放样等。
        1.转变办理模式。根据“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人防、消防和气象等部门,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规定,全面推行共同委托综合图审机构进行在线联审后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多审合一”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如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红线放样后,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线。列入年度计划施工的道路,施工前占道开挖许可实行即办制。
        2.推行法人承诺制试点事项。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承诺施工图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可凭施工图审查受理凭证办理施工许可,先行进场进行桩基施工,但应在地下室底板或其他基础、基坑开挖施工前取得审查合格书。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重点项目,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土地征收补偿、人员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已经到位,属地国土部门已经编制完整的农转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逐级上报至有权审批部门的情况下,鉴于风险可控,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有权审批部门已受理农转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的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将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改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即申办施工许可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当即予以办理。
       (阶段审批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八)竣工验收阶段。
        办事事项主要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以及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首次不动产登记等,涉批中介事项包括防雷检测、消防检测、规划测量、土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房屋面积测量(含人防)等。
        加快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全面落实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工作,将竣工阶段的规划测绘、房产(含人防)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地下管线测绘成果纳入信息系统,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气象、人防和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逐步取消现场验收环节。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开展权籍调查,将“联合测绘”成果及竣工联合验收结果作为权籍调查成果直接入库。
       (阶段审批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九)平行办理事项。
        不能纳入某一审批阶段的事项,实行平行办理,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1.调整时序审批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条件,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供地审批实行并行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在受理供地审批时,可一并预受理契税缴纳、不动产登记申请,统一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实行多事项一表申请,部门内部流转,一个窗口出件。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2.提前市政公用服务。供电、供水提前介入,设计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直接施工图设计项目),办理临时用电、用水报装手续。正式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各市政公用单位;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3.精简招标投标条件。招标文件实现告知性备案,招标人在正式发出招标文件前送达监督部门即可,不需提前5个工作日。设计招标提前开展,发改部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先行出具受理通知书,招标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启动设计招标和前期有关工作。施工、监理招投标不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或备案作为前置条件;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标实行合格通过制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时间可压缩到7天。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时间安排: 2018年8月底前)
       (十)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
        在前文转变办理模式、推行法人承诺制试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共分为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2个阶段。企业凭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条件,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时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凭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联合承诺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期满即办制,并按照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十一)“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
        1.建立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工业制度”。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及其拓展区、产业集聚区及其拓展区、省级创建特色小镇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规划利用指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作为准入条件。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具体指标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具体地块有其他特殊指标要求的,应一并纳入)。不断总结、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2.建立工业项目开工审批承诺制度。企业取得土地后,按照土地建设条件要求签订土地使用承诺书及项目管理协议,企业作出的承诺应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通过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按照承诺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后开工建设。项目备案后,如企业要求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依企业承诺实行开工前相关审批事项即办制。
        3.建立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和承诺核实制度。项目竣工后,依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在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不含法定公示日期)。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委牵头制定。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属地经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通过验收的,给予换发不动产权证;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达产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牵头制定。
        4.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引导相关单位采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重要参考,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 2018年7月底前)
       (十二)推广并联审批。
        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由各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 ,实现各个阶段“ 一家牵头 、一窗受理 、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时间安排:2018年7月底前)
        三、精简审批环节
       (十三)精减、合并审批事项和条件。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各部门制定改革的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必要的前置条件。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除了前文各审批阶段已经说明合并审批、精简审批的事项外,取消审批或合并审批事项还有:
        1.取消初步设计审查事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按批复投资估算限额设计原则,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
        2.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取消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设计方案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篇章,住建部门参与方案联审时一并进行审查,出具的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纳入设计方案审查批复,后续在施工图设计落实,不再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3.取消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事项、预算价备案事项;
        4.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
        5.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取消“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事项、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前置条件,由住建部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核查;
        6.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7.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8.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气象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9.深化施工图联审改革。在现有“多审合一”的基础上,强化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施工前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质量的审查把关作用。对于小型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项目等简单项目,试行不再强制要求施工图审查,改为由建设主管部门事中事后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业主和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进行整改;
        10.取消小型工业类项目(工业类指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代码为06-46的行业)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审批。原需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均取消。本处小型项目指厂区一次性规划范围内新增总建筑面积在市区(含功能区)、县及县级市、人防重点镇分别为14285㎡、20000㎡、25000㎡以内;
        11、以下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装修工程。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7月底前)
       (十四)推行审批豁免清单。
        1.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市规划局牵头,根据不同类别工程,梳理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清单内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2.施工图审查豁免清单。市住建委牵头,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梳理公布施工图审查豁免清单,清单内项目不需要强制进行施工图审查,进一步改进施工图设计的监管;
        3.强制工程监理豁免清单。制定必须强制监理的工程项目清单,除了列入清单的重大基础设施、牵涉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外,一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监理或其他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可实行自管模式;
        4.消防设计专项审查豁免清单。取消部分既有建筑改建(室内外装修)项目的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由消防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审查豁免清单,对于实行备案抽查管理的既有建筑改建(室内外装修)项目,凡是豁免清单内的,均不再实施消防设计专项审查,改为由业主、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备案,实行备案即办制,消防部门事中事后进行抽查。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十五)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除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外,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要以下放或委托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十六)转变管理方式。
        1.推行政府内部协作。对于能够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代替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取消单独的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事项、单独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事项,由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征求住建、城市绿化管理、人防等相关部门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取消单独的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单独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事项,规划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条件核实中对绿地率等进行指标复核。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2.推行区域评价事项。在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关于地质灾害、矿产压覆、节能评价、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选址论证、交通影响、环境影响、雷电灾害、文物保护、职业病防治预评价、安全预评价、地质初步勘察等事项,加快推行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区域评价和前置服务,依据区域评价,明确项目准入标准和要求,纳入用地建设条件,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单独组织评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推行区域评价和前置服务。除国家确定的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不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各功能区管委会、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3.推行技术指导服务。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规划、住建、人防、消防、城管、气象等部门及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先期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技术审查,把规划条件(包括红线等)—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作为技术审查的主轴,打造无障碍的快速通道。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4.实行审批容缺受理。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次要材料、不影响审查的,在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及时进入审核阶段,边审边补;在出具审批文件之前,补齐材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明确各行政审批事项的主件申报材料。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十七)推行承诺告知制。
        除了前文已经说明的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外,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广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审批事项时,除了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外,试行由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和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进行建筑面积计算,标明的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应与图纸所示相一致,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联合承诺,审批部门不再复核建筑面积的工作机制。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制,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并在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审管办会同各审批主管部门制定具体项目的标准和条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标准和条件并公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企业选择承诺制的,应当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在线平台报备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在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十八)优化前期研究策划。
        1.强化项目前期谋划。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招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招商、规划、国土、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属地政府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招商部门、各属地政府应及时将意向的招商项目录入储备库。市政府、各属地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工程,应优先调入储备库。对于一般经营性出让用地项目通过用地年度出让计划进行管理,由国土部门先提出年度出让计划草案,规划部门据此制定年度城市规划建设实施建议,之后国土部门再对年度出让计划进行补充修正后报市政府批准。对于招商的企业投资项目,通过制定用地出让方案进行管理,由招商局、属地政府结合招商需求启动项目,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国土部门组织用地出让。
        2.优化项目生成流程。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各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三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规划部门根据“多规合一”成果,编制项目城市规划建设实施建议,两者要相协调。要充分发挥“一张蓝图”的引领作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实施建议,在储备库中筛选项目。发改部门会同规划、各行业管理部门在明确项目预选址后,报同级政府同意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核实用地指标等建设条件后,项目业主开展工可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国土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提前介入,开展用地勘测定界、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发改部门批复工可报告后,项目进入审批流程,转入实施库。
        3.加速项目生成实施。发改、规划、国土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指导项目业主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做深做透前期研究策划,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已经完成的技术评估和审查,审批时不再重复进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财政部门协调做好项目规划、土地利用和资金的统筹平衡,指导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局、各审批职能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2018年10月底前)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九)“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1.构建形成 “一张蓝图”。加快推进“多规合一”。2018年9月底前,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开展“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编制,明确“多规合一”包括的规划目录,全面梳理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加强各类空间规划、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形成全市 “一张蓝图”,2019年5月前进一步优化完善。加强城市设计工作。2018年底前在中心城区“两线三片”区域等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逐步将特色风貌塑造要求转化为规划管控指标,纳入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2019年5月前各县(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由各地政府确定。
        2.全面实施“一张蓝图”。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完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建立以 “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集成公布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的机制。规划部门要健全规划条件论证机制,就用地兼容性、控制指标、用地界线与规划四线控制要求、各类配套服务设施、景观分析、交通组织与设计等进行论证,具体明确相关条件指标,避免后续审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及争议。对于公开出让用地项目,在出让前,土地出让管理部门组织各部门对涉及的城乡规划、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城市景观等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或项目管理合同。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审批职能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和网上审批全流程系统的运用,并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形成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所有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操作。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平台、统一赋码、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监管、统一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审批监管部门统一受理项目申请;部分需要通过部门自建审批系统办理的,其办理过程、结果等节点信息必须按照“系统互通、数据共享”的原则,同步推送至在线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强化数据共享与应用,变“企业跑”“部门跑”为“数据跑”,实现项目审批全流程“实时有监控、审批有留痕、程序全透明、责任可追溯”。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10月底前)
       (二十一)“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咨询,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推行“前台无差别受理、后台集成服务”模式,推进受办分离和信息数据归集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一窗全流程办理。各部门强化落实“两集中、两到位”,确保人员及时配备到位;审管办会同各审批职能部门定期定时对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开展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素质,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强化对办理手续和内部流程的管控。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二十二)“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按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的要求,根据事项、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梳理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申报表单、要件设置和流转环节,将同类信息和材料进行有效归并,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加强平台化的信息流转和资源共享,各阶段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在政府部门间全程共享,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时间安排:2018年8月底前)
       (二十三)“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按照“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改革措施,抓紧梳理和提请上级有权机关和部门修订调整相关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许可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内容,实现依法依规改革推进实施。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法制办、各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10月底前)
        五、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其他转换为后续监管的事项,要重点监管,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视为以虚假承诺骗取行政许可,应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各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时间安排:2018年7月底前)
       (二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记录项目监管处罚信息、建设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中介机构服务监管处罚信息,计入主体信用档案,落实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时间安排:2018年7月底前)
       (二十六)规范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凡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一律不得纳入审批流程。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健全网上超市,促进市场良性竞争,促进中介服务提速提效。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2018年7月底前)
       (二十七)推行审批代办机制。
        对产业平台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投资项目,充分发挥营商专员(代办员)的服务作用,当好项目代办的辅导员、服务员、信息员和监督员,建立营商专员(代办员)和政府代办联动机制,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无偿专业化政府代办服务。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2018年7月底前)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八)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试点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市编办、市审管办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及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调配人员力量,做好资金保障,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九)强化督查考核。
        市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及时督促检查试点工作的落实及进展情况,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职的或执行不力的,要按照规定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三十)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