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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号
 发布时间:2018-10-22 浏览:13933
  • 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本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及《上海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沪薪联办〔2017〕7号)等文件的要求,对本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本市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应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禁止将劳务用工转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投标文件或直接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总额(人工费总额所占工程总价的比例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及其结算方式(包括预付款部分)。
      施工企业应在本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可以项目(或项目段)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子账户,专项用于人工费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在工程监督首次会议(或在取得工程施工许可)前开通。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代发制度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实际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应当按月核算其所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数额,做好记录并将工资支付台账按月提交施工总包企业。施工总包企业要在项目现场将工资支付台账制度进行明示,并将全部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台账放置在项目现场备查,保存至工程竣工(完工、交工)验收后半年。
      2018年底,在建工程项目中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下半年起,本市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监管制度
      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由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加强专户资金监控管理,发现账户中一个自然月内没有工资支付记录、资金走向异常等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人工费支付、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若查实存在问题的,行业监管部门应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本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上述情形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将相关责任单位列入不良企业名单、将相关责任人记入失信人员名单。造成欠薪的,行业监管部门在查实欠薪事实(包括被欠薪农民工的姓名、身份、工作量、工资标准、欠薪数额等)的基础上将上述企业及责任人员名单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做好相关服务,开通跨行异地存取款、账户变动通知等功能,方便农民工查询、取用账户资金。
      (二)工程竣工(完工、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完成人工费的支付,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工资全部结清销户。
      (三)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设、交通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水务(利)工程等工程项目。交通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水务(利)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或参照上海市住建委的相关规定,在各自领域内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工费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四)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