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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安委〔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10-05 浏览:3462
  •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中央驻陕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约谈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委会或省安委会授权省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省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1.贯彻落实中、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2.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达到重大事故的;
        4.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省安委办主任、副主任约谈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1.3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的;
        3.未按要求完成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或未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4.连续发生多起亡人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5.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排名全省末位的;
        7.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经上级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
        4.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未落实到位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突出的中央驻陕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涉及火灾事故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省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由本部门提出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三)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实施。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应包括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视情况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报省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方为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市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的,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中央驻陕企业或省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的,其有关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邀请企业上级单位或主管行业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省级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