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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
 发布时间:2018-11-26 浏览:34668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1、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1)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3)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5)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详见附件1。
        3、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4、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5、除按质论价费用外,工程质量奖惩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6、按质论价费用的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在费用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费用。
        2、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3、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取费标准详见附件2。
        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从2018年6月27日起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在2018年6月27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在2018年6月27日后施工的工程量,按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计列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不同星级计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调整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
        四、“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仍按照工程造价中的规费计列。因各设区市“环境保护税”征收方法和征收标准不同,具体在工程造价中的计列方法,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保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