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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提升绿色建筑运营能效水平的通知 甬建发(2019)10号
 发布时间:2019-01-30 浏览:3625
  •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房产监察机构、各级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规规定,更好发挥绿色建筑的能源资源节约优势,夯实民用建筑能耗限额工作基础,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结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改革部署,现就我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审查、能效测评、能耗实时监测、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等环节,通知如下。
        一、优化民用建筑节能审查事项
        节能审查意见书可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前置条件,但应在领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书。
        强化节能审查与施工图审查过程衔接,节能审查意见书、《宁波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评估复核确认表》作为节能审查的行政许可文件与技术简化文本,应上传至施工图审查系统,建立节能审查的全过程追溯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但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二、提高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的绿色水平
        所有按照规定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均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上明确施工图设计执行了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星级设计要求。
        未进行绿色建筑技术审查,以及审查后低于各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对应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三、规范竣工验收能效测评要求
        (一)测评内容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主要内容为:围护结构的节能性能、“四节一环保”技术相关的设备性能,以及绿色建筑星级对应条款的建设落实情况。能效测评的技术依据为国家与地方发布的能效测评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导则、各专业相关标准细则等。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还应包含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情况,采集数据应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并能正常运营,不能正常监测能耗数据的项目不得通过能效测评。
        (二)测评要求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和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应以测为主,测评结合,绿色建筑星级对应技术条款的能效测评原则上均应有现场实测;各类有检测、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互通互用。
        (三)测评结果
        所有依照规定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均应由原节能评估机构在竣工验收前对项目能效测评;竣工验收资料未包含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或能效测评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全面公开绿色建筑信息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
        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竣工验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务网公示项目的建设单位、绿色建筑星级、能效测评结果等主要信息。
        (二)建设过程中责任单位的信息公示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绿色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绿色建筑星级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补充)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补充)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规定内容的,商品房预售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五、严格绿色建筑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的建设房产监察机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绿色建筑分项计量、信息公示、能效测评、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监察执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提升民用建筑绿色化水平的相关规定,对《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实施之日起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开展回头看,通过自查自纠,落实用能分项计量、能效测评、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星级、验收通过项目的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等内容。
        六、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维护管理
        市城乡建设信息化部门应做好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营维护,以及新建项目的数据接入确认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运营过程中能耗信息统计与能耗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物业运营管理机构,应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用能管理服务合同,建立完善的运营维护制度,确保绿色建筑节能、节水、用电传输、供暖通风等设备的正常运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