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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163号
 发布时间:2019-04-22 浏览:2552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作用,提升北京市建筑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广泛应用,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示范工程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222号),结合我市BIM实际应用情况,现就加强、规范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管理的示范工程是指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完成了示范申报内容并提出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 
        二、示范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验收申请。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逾期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立项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示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包括提交申请、资料审核、现场验收、发文公布等环节。 
        四、提出验收申请的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示范工程实施总结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介绍、重难点等; 
        2.BIM应用策划:应用范围、实施目标、实施流程、软硬件配备及目标、组织机构建立、制度建设等; 
        3.BIM实施情况:基础、创新、示范应用点的实施情况等; 
        4.BIM实施效果:BIM应用取得的成效、示范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BIM实施经验教训与总结、推广前景等。 
        (三)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及整改报告等。 
        (四)示范工程实施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过程中的BIM模型成果,交底、出图、模拟等模型应用成果,BIM相关图片、视频资料,BIM软件、平台操作截图、视频等)。 
        (五)效益证明。 
        (六)应用成果文件与证明材料。依托示范工程形成的技术标准、工法、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应用图片等资料。 
        上述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与电子版一并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成立专家组(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能力特别突出者,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六、示范工程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提交的验收资料齐全情况; 
        (二)过程检查专家意见落实情况; 
        (三)《实施方案》中BIM应用内容完成情况; 
        (四)工程项目BIM应用及智慧管理的实施效果。 
        七、示范工程现场验收程序: 
        (一)专家组核查验收资料; 
        (二)专家组听取实施单位的汇报; 
        (三)专家组进行质询和讨论; 
        (四)专家组给出验收结论并签字(详见附件2、附件3)。 
        八、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整改后通过”的项目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原评审专家进行复验。验收通过(含整改后通过专家复验)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确认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文公布。 
        九、对已通过验收并发文公布的示范工程,如发现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等问题,将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给予通报。 
        十、参与示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主动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其他单位观摩学习,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示范工程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222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