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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厅字〔2019〕361号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3961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
        为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充分发挥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下称省监管平台)作用,深入推进检测市场整治,着力促进检测行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取样人员。见证、取样人员登录省监管平台“见证取样人员能力评价”栏目,按要求上传授权书、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并参加见证取样相关知识测试。通过能力评价且实名认证、单位授权信息登记完整的见证、取样人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
       (二)在全省推广使用检测样品二维码或芯片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或芯片应能够通过检测机构建立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和省监管平台识别。具有唯一性标识的二维码或芯片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
       (三)取样人员按相关规范要求取样后,在现场绑定或植入唯一性标识的二维码或芯片。取样人员使用见证取样手机移动端,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在省监管平台实名认证后完成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登记,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包含见证取样人员信息、样品信息、见证取样时间、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影像信息(二维码或芯片唯一性标识的照片、取样样品的照片和见证取样人员与完成样品唯一性标识后的合影照片等),并即时上传至省监管平台。见证人员对取样人员取样、标识和信息登记、上传等全过程进行见证,确保取样规范、标识准确、信息登记完整并及时上传。
       (四)样品在现场完成绑定或植入唯一性标识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人员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利用信息系统和省监管平台对见证取样人员身份进行核定,并按规范要求验样。身份核定、验样过程应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可追溯。凡见证取样人员身份不符合的、样品无唯一性标识的或唯一性标识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信息系统自动不能进入下步操作,同时,省监管平台发出预警提示。检测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样品。
        二、加强检测试验信息化管理
       (一)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建立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要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钢筋原材料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的试验数据实时上传。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带有二维码标识并能被识别。
       (二)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和检测全过程,视频信息应清晰有效,留置接入省监管平台的接口。视频信息存储在检测机构,保存时限不应少于两个月。
       (三)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将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管理纳入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安全性、保密性管理,及时更新升级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符合规范、运行顺畅。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改进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四)所有检测报告编号应通过信息系统于每个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传至省监管平台。凡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由信息系统自动统计汇总上传省监管平台。同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告知建设单位以及受监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对上传、推送检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充分发挥省监管平台作用
       (一)完善省监管平台登录权限管理,各用户单位或个人均使用实名制登录省监管平台,系统将自动记录操作日志,对操作过程实现追溯。各用户单位分配一个管理账号,可授权本单位专人对登记信息、检测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登记和上传信息的真实、有效。
       (二)各地主管部门对上传省监管平台的信息进行分析管理,对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信息和检测项目登记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性等情况进行抽查。利用省监管平台与检测机构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口,随机对收样、检测试验情况进行实时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在省监管平台上予以通报。
       (三)各地主管部门可利用省监管平台开展巡查,重点对登记人员数量与检测参数不匹配、检测人员流动频繁、检测异常频次高、见证取样送样不规范、检测信息上传不真实、检测报告编号上传不及时及见证取样唯一性标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在省监管平台上予以通报。
        四、加快推进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
       (一)省质安总站受省住建厅委托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公布和管理省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和规范。各质量检测信息化服务单位研发的信息系统、制作的检测样品二维码或芯片等应满足省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和规范要求(届时在省监管平台页面公开发布),不得违规设置后台窗口。
       (二)各检测机构应加快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加快安装视频监控系统,2019年8月1日前完成与省监管平台接口的相关调试工作。2019年7月31日前,在武汉、宜昌、襄阳、荆州、恩施等5个地区试点推行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工作。2019年8月1日后在全省全面推行。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指导检测机构加快信息化建设,着力推动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工作。省质安总站将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纳入巡查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曝光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质量检测信息化服务单位,禁止在湖北境内销售相应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省质安协会可组织专家加强指导,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交流、培训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厅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