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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7277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改革成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工作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省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上半年,省级和各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规范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
      1.减少审批事项。 梳理分析所有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坚决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6月底前)
      2.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实施。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6月底前)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4.转变管理方式。设计方案审查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设计。(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5.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省地震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牵头)
      (二)规范审批事项。各市要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与投资项目清单相衔接。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各市政府将审批事项清单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审批事项清单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三)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综合验收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各市要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图审查,实行拿地即可申请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模式和流程。进一步简化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和流程。对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6月底前)
      (五)实施并联审批。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主管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参与联合审查,并分别提出意见。推行施工图设计联审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他部门不再单独审查;对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实行多图联审。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统一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6月底前)
      (六)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各市要研究实施区域评估的具体办法。(各市政府负责,6月底前)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各市要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各市政府负责,6月底前)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建立审批管理系统。复制国家和试点城市做法,建成贯通省市县三级、覆盖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对项目审批错时环节实行“亮灯”管理制度。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6月底前)。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为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一张蓝图”奠定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策划生成项目提供规划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9月底前)
      (二)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有关部门依据“一张蓝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近期项目策划建议,建立项目储备库。发展改革部门对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等提出建设条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保障、城建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策划生成。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模拟审批,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招拍挂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12月底前)
      (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按照全省“一窗受理”改革的统一要求,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鼓励各市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队,全方位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并实施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6月底前)
      (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个阶段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作出调整确认的,按立法程序提出清理意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修改或者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牵头,12月底前)
      五、统一监管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6月底前)
      (三)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实施好水电气暖报装专项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办公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牵头,6月底前)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级政府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各市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6月底前)。各级政府要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交通、水利、能源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行业实际同步推进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市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范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6月底前)
      (三)严格督促落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列入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有关责任部门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市政府每月向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6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