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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住建〔2019〕123号
 发布时间:2019-09-06 浏览:2182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推广绿色建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推广绿色建筑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全面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以强化引导扶持、规范市场行为、推广适宜技术为手段,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从规划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引导激励、落实责任等全方位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确保绿色建筑发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大幅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逐步扩大,建筑总体能耗强度持续下降,建筑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改善,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速度进一步加快,建筑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近期具体指标是:
        1.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到2019年底,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超过44%;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超过50%。
        积极稳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0年底,全省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总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
        2.持续推进新建建筑节能。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达到100%,在竣工验收阶段达到99%以上,加快推进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的实施。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绿色建筑规划审批管理
        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一是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发展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提出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专家评审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三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2.规范相关审批内容。一是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要包含绿色建筑内容(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是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牵头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三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牵头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四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施工图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必备要件中要包含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结果内容(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加强绿色建筑建设管理
        1.加强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管理。一是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
        2.积极推广全装修住房建设。一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二是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3.优化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三是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四是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鼓励配置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五是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六是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绿色建筑技术,制定建设标准和免费提供相关参照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绿色建筑设计管理
        1.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一是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项目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要求;二是推行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装修等环节一体化集成设计。
        2.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加强绿色建筑施工管理
        1.规范绿色建筑施工。施工单位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规范绿色建筑监理。监理单位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3.采取节能、环保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加强绿色建筑检测与竣工验收管理
        1.加强施工进场检测。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及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2.强化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加强绿色建筑材料管理
        1.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发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实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一是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是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是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用再生建筑材料(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
        1.开展建筑能耗监测工作。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二是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类分项用能计量装置,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保证计量装置正常运行,负责其维护管理(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是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制度。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牵头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2.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是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二是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行建筑能效测评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一是以下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二是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请能效测评标识。三是鼓励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八)加强绿色建筑引导与激励
        1.实行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一是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是因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在现行电价政策范围内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牵头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三是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是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四新”技术与产品纳入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是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牵头部门:科技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财政支持。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应用于支持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相关标准制定、技术宣传培训、公共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和绿色城区、绿色小区区域示范等重点领域。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四)加强科技创新。积极开展新技术研究,开展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设计与建造技术研究、装配式钢结构绿色建筑配套节能技术研究和钢纤维混凝土管片的试验研究,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拓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范围。
        (五)加强宣传推广。加强绿色建筑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