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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便函〔2019〕813号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2649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近期市领导关于建筑垃圾专项治理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首都市民生活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专项行动,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近期市领导关于建筑垃圾专项治理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首都市民生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专项行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登记意见函或施工准备函,或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专项行动内容及安排
      (一)专项检查行动
      1.检查重点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京建法〔2018〕5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处理,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提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京建法〔2018〕5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第3条,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2)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制定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且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
      (3) 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4)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台账,填写是否完整,《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是否加盖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5)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履行京建法〔2018〕5号、京建法〔2018〕10号文件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经抽查发现问题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参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检查。
      2.检查要求
      (1) 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上述检查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一遍,对于未履行工作职责的,下发整改建议函或约谈主要负责人;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实施抽查,发现问题,属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采取处理措施;属于其他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处理。
      (2) 10月1日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检查重点,对本辖区所有工程项目要至少检查一遍,留存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属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采取处理措施;属于其他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处理。国庆70周年活动后至12月31日,组织“回头看”,重点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检查,发现问题,从严从重处理。
      (3)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上述检查重点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253号)要求,开展持续地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措施提升行动
      1.继续扩大安装能够实现运输车辆车牌识别功能的监控系统设备,凡未取得准运许可的,监控系统识别运输车辆,实现抓拍功能,有关证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2.在“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基础上,施工单位要进一步核实车辆外观尺寸,凡车辆违规改装明显,虽覆盖严密驶出施工现场但仍可能造成超载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向交管部门举报。
      (三)培训交流活动
      组织本系统各单位进一步学习《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等几部重要文件。加强深入基层调研,充分沟通交流当前现状和根源性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组织沟通交流活动,分享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成熟有效的措施,在全市进行推广。
      四、专项行动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转变思想观念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运输消纳问题是当前影响首都市民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两项工作已经列入市委关于全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我们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一次具体实践,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的初心,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我们的使命,在这两项工作中要攻坚克难、逐个击破,要作出成绩、取得进展。
      要转变思想观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虽不具备建筑垃圾相关审批权和执法权,但作为建筑施工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建筑工地这个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履行治理责任,督促指导施工现场落实各项绿色施工管理措施。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
      当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小而散,有管理、成规模的运输企业数量较少,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也大量存在;“黑渣土场”、正规消纳场只卖协议不收渣土等问题也引起社会关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这个运输车辆“供应源头”和建筑垃圾末端处置环节都存在一定问题。作为住建系统各单位,必须管好我们的“一亩三分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京建法〔2018〕5号、京建法〔2018〕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好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的法定职责。
      按照京建法〔2018〕1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工程项目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法限制在京土地投标资格;暂停施工单位在京投标资格1至6个月;取消本工程绿色安全工地评选资格等处理措施。
      (三)关注市民关切,及时化解矛盾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接收的12345市民投诉事项,要主动回应,妥善处理,对于需要移转的,要依法依规移转。对居民反映的问题,不可漠不关心,一推了之。一是要解释好法定职责和执法权限;二是采取措施推进工作,通报工作进展;三是要反馈结果,争取市民满意。要注重对投诉事项的分类统计,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性原因,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积极发挥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纽带桥梁作用,在做好自身管理和落实承诺的前提下,与周边居民做好沟通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共融的氛围。要妥善解决居民提出的合理诉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四)总结工作成果,按时上报信息
      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要将工作过程形成记录,及时总结工作成果,要通过数据分析说明工作取得的进展。工作总结上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