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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琼建管函〔2019〕501号
 发布时间:2019-11-08 浏览:3186
  •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等相关要求,决定在我省建筑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
        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人员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九、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评奖评优、日常监管、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