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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1862
  •     2月1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对因此次疫情可能导致的建设行业风险提出相应法律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风险
        因疫情影响,建筑施工工地多数停工,人员返岗和建筑材料生产、销售、运输受到诸多限制和影响,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都面临上涨压力,合同面临无法履约风险。
        应对建议
        1、工期延误:
        因政府采取停工等防疫措施直接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因施工人员返岗延迟等疫情相关原因将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取得建设/监理单位签证。
        2、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和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如停工期间工资、后期赶工费用等,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合理分担。
        3、慎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
        施工企业复工后的易发风险
        1、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农民工返岗后,如发生有人罹患新冠肺炎的情况,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被隔离而全面停工,产生施工合同履约风险。
        2、施工企业复工后可能会盲目赶工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出现偷工减料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施工合同履约风险以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施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应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产生的一些费用,如对费用由谁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应对建议
        1、合理安排复工计划,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复工后由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不力再导致停工,施工企业需承担相应损失。
        2、施工企业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质量。受疫情影响工期延误的项目,要合理顺延工期。确需赶工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增加费用。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