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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的通知 吉建办〔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2208
  •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房产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6号)精神,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解除前,切实做好全省建筑工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到防控到位、平稳开工、安全复工,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项目实际,参照抓好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
      为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指导各地有序做好建筑工程开复工工作,制定本指南。全省住建系统应全力支持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点民生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满足本指南前提下,尽快开复工。因节日假期休工的建筑工程和保障房等民生工程,在满足本指南前提下,可以复工。其他新建、续建工程在满足本指南前提下,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及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能力确定开复工时间,鼓励尽快开复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既要做好开复工工程疫情防控现场核查工作,又要做好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做到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
      一、严格开(复)工防疫管理
      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前(续建项目施工企业复工前),应书面提供《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并按下列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进行现场核查,疫情防控满足下列条件要求的,应同意开(复)工申请。
      (一)成立项目联防联控防疫机构,设立防疫专人专岗,对接属地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机构,建立微信工作群,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防疫工作主体责任,分别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各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明确疫情防控岗位及人员,明确防控物资保障,明确人员防疫管理,完善项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全面细致做好疫情防控预防、应对及善后工作,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切实可行,并签定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
      (三)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所有返岗人员14天以内往来史、接触史进行了详细排查,并有详细记录,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四)各种保障防疫物资口罩、体温枪(测温计)、消毒液、酒精等疫情防控用品准备到位,并能满足随时消耗随时补充。
      (五)建筑工地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区,用于需临时进行隔离观察人员的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区应远离施工现场和集中生活区,并作出明显标识,当出现疑似病例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观察。
      (六)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七)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等已经消毒杀菌处理,并对人员密集区及重点区域实行定时消毒。
      (八)生活区远离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要组织租用专车接送施工人员,运送过程中要戴好口罩并坚持封闭式管理,杜绝中途下车。运送车辆保证每天进行消毒一次。确有困难的,应保证集中统一上下班,途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不得与其他人员接触。
      (九)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开(复)工要求。
      二、人员返岗进场管理要求
      对所有进入建筑工地的人员,施工企业必须进行最严格的排查登记和管理,不得私自招雇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一)对春节前返回湖北或必须途经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返回我省的人员,各相关单位(企业)应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要返回我省。
      (二)由外省返回我省的人员,各相关单位(企业)应要求其暂不返回工作岗位,并督促其自返回之日起,在施工现场外安全隔离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方可返岗。
      (三)对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各相关单位(企业)应要求其暂不返回工作岗位。已经返回的人员要报告属地卫生健康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或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在建筑工地以外隔离观察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
      (四)实行隔离的人员返岗后,暂时不得安排从事食堂、出入口等与人员过多接触的工作岗位。
      (五)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体温检测,对反复进出场人员做到一次一测,作好记录。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及时用专用车辆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立即报告属地卫生健康机构,并协助其做好疫情应急工作。
      三、施工现场防疫管理要求
      (一)建立联防联控防疫机构。建设单位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每个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建立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对疫情防控、生活保障、治安保卫、对外联系等实施有效管理。
      (二)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集中管理,由施工企业统筹管理,对进出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暂时无使用需要的出入口,应及时关闭上锁,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安全消防通道应安排专人值守。
      (三)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卫生防疫员,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出入口测温登记制度,施工企业应在工地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由专门人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体温、登记,核对人员情况。对体温大于等于37.2℃人员,要及时用专车送至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将相关企业报送属地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施工现场人员均需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期间必须佩戴口罩。严控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确需进出,必须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做好防控措施。
      四、施工期间其他防疫管理要求
      (一)食堂、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等重点区域,应实行定时消毒制度。食堂餐前餐后进行整体消毒,每天至少4次;宿舍、门岗、卫生间、淋浴间每天至少消毒2次;办公室、会议室、闸机、升降机轿厢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通风换气,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二)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工作,并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装置。确保施工现场、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消毒剂、洗手液、擦手纸等用品。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三)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避免面对面就餐,就餐时人与人之间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食堂餐饮人员要体检合格,食品来源要安全可靠。
      (四)减少人员聚集。提倡通过网上视频进行班前教育、技术交底、各种会议等活动。确需集中召开的,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集中时人与人之间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
      五、疫情应急处置要求
      (一)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项目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应按照预案工作要求,立即用专用车辆送往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当地卫生健康机构要求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场所消毒等应急处置。
      (二)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直接交由属地定点医院收治。立即停工并封锁施工场地,配合属地卫生健康机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治,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积极做好隔离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排除恐慌心理,服从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防治工作。
      六、宣传教育培训
      (一)利用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钉钉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疫情防控知识健康宣讲,使施工现场人员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疫情防控要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将新冠肺炎疫情教育纳入人员入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创新教育和交底活动方式,减少集中式教育,减少人员聚集。
      (三)指导施工现场人员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勤洗手、多饮水,保持衣物干净整洁,保持宿舍卫生清洁。
      (四)要求施工现场人员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七、疫情信息报送
      施工企业应建立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开(复)工之日起,实行有时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每天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
      对出现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将记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年度信用评价记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