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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1797
  •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及确因需要必须复工的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护费归属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另行计算并应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上报省标定站,以便更好的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