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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法规联〔2020〕87号
 发布时间:2020-03-17 浏览:6262
  •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减轻疫情对本市建筑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现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本市建筑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针对建筑业相关企业反映集中的问题,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对于虽受疫情影响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履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主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的顺延
        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并要求延迟复工的行政措施。建设工程确因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进行合理顺延。
        四、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减损的义务。在疫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责任方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发包人不得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承包人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复(开)工;不得为抢工期、赶进度而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确需在合理工期内赶工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重新编制相关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符合不可抗力免责的事由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履行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合同未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按照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以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依法依约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企业要统筹抓好防疫抗疫和履行合同恢复生产,对已复(开)工的建筑工地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