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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质安〔2020〕94号
 发布时间:2020-03-19 浏览:2701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7日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二)工程规模:
      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表》(附件4)进行评价,并达到A级。
      (六)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结合实际编制工程项目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七)参建各方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按要求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质量责任明确;
      (八)项目经理、总监及其他管理人员具有合法、真实、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书,且严格履职尽责;
      (九)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十)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编制并通过施工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签字认可;
      (十一)在绿色施工、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
      (十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第六条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按下列程序进行推荐和认定:
      (一)项目申报
      拟申报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制定包含质量管理目标、创建措施和创建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加强指导,做好过程培育。
      (二)选拔推荐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现场检查,确定推荐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分别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资料上报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认定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各地推荐项目进行审查,研究确定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由省厅公布认定结果,颁发证书。
      第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荐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
      (二)《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推荐表》(附件2);
      (三)《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3);
      (四)各地推荐报告(包括有关项目评价和公示情况);
      (五)反映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质量标准化管理过程的PPT材料,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全貌、材料样品库、材料分类堆放、图片样板、工程样板、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建筑及建筑节能工程等图文资料;
      (六)反映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化施工情况的视频资料(5~7分钟);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制成电子文本报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推荐为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在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和通报批评的;
      (三)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被认定为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中州杯”的评选。
      第十条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和认定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推荐单位和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的项目,省厅将组织进行核查。参与推荐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标准,执行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省厅将撤销其认定结果,收回证书,并予以曝光,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并将其项目负责人列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对推荐部门将通报批评,适当核减该地下次推荐名额。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如在后续施工期间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厅将撤销其认定结果,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