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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琼建质监函〔2020〕19号
 发布时间:2019-02-13 浏览: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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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重点抓好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混凝土、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及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主要原材等建筑材料的监管,优先采用绿色建材,杜绝国家已列入淘汰目录清单建材、不合格建材用于工程项目,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好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于个别建设工程材料的选用,设计单位应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例如,根据《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G614-1)总说明第4.1.4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A2.5,用于外墙及潮湿环境的内墙时不应低于A3.5”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立足于海南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加气块”)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选用加气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不切合海南实际提高设计标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及生产和建设成本的增加。 
      二、强化质量控制 
      (一)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对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建设工程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等进行自检,合格后按监理规范要求履行报审程序,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二)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除此之外,2020年5月1日以后进入施工现场的加气块还应有相应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应采用喷码,喷码数量不应小于每模加气块总数量的50%,内容应包含生产企业名称、强度等级、干密度等级及生产日期,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加气块是否有产品标识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未按要求对每模加气块进行喷码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必须进行退场处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采取部门联动的方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用原材料进行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公布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建设工程材料厂家或供应商,采取严禁其生产或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等惩戒措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