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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三十条”推进工程总承包
 发布时间:2020-08-06 浏览:1262
  •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从而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提高浙江省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水平,《意见》包括五个方面,共三十条。
      《意见》重点包括: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培育工程总承包“双资质”企业。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机制,促进项目管理、设计和施工骨干人才培养。
      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业绩的,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按项目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开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应达到项目估算的精度;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现行概算定额编制。最高限价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设计、施工、造价、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投资概算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不少于7人。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专家应有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专家;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还应有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专家。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60%。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对承诺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