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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1476
  •   日前,《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个人如果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将处200元以下罚款。居民小区应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
      在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上述条款制定了罚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二是“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如果是单位出现此类情形,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人出现此类情形,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规定同时明确,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订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如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制订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治理方案,或者未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