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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通报2020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核查第一阶段检查情况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1174
  •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5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自6月中旬至7月底,对本市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抽查(年度第一阶段)。
      总体情况
      (一)此次抽查对象分别为2019年度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2019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企业,经监管平台数据比对确认共计19家。其中具有各类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2家、一级资质企业6家;具有各类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企业11家
      (二)检查组由市安质监总站相关检查人员,以及通过总站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专家库随机抽选的专家共同组成。
      (三)检查组采取提前告知形式向企业发出“核查通知”,告知企业落实好“十二项”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企业通过回执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承诺。
      (四)检查发现,大部分企业针对此次检查较为重视。在收到“核查通知”后,19家企业中有13家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作,并对自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施工现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等所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自纠,企业自查率为69%,企业对自查出的问题自纠合格率为88%。
      检查组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控不到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象的企业,共开具了17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项目开具了7份《整改指令单》责令整改,并对其中违反多条规范要求、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6家施工企业,实施了执法检查警示约谈。
      存在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仍有部分企业既没有建立企业到项目部以法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相关责任制度,又没有建立以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危大工程管理、隐患排查、教育培训、事故和应急管理等项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相关部门、在建项目中都没有相应管理流程、记录,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落实。
      (二)企业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个别企业仍旧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兼职现象。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企业对从业人员未开展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部分企业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均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有效证书;部分企业没有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企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缺失,项目部没有危大工程相关的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
      部分企业未根据企业资质承包业务的特点,对可能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识别,未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个别企业所属项目对所涉及的脚手架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现场事故易发部位、环节,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编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个别项目负责人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带班生产,监控危大工程实施记录缺失。
      (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未有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控存在严重缺陷。
      1.企业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带班检查流于形式,未按照制度要求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未落实安全检查工作,施工现场存在开关箱箱体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在使用,电缆线挂设与金属构件相连没有绝缘措施,施工现场绞丝机、切割机等加工机具均没有验收前提下投入使用等情况。
      2.企业所属施工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没有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个别项目造成脚手架剪刀撑设置、架体开口加固等与施工方案不符,现场使用的照明灯具外壳也未做接零保护。
      3.施工项目部没有按照企业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以致在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中地下连续墙成槽后缺乏临边防护措施及相关警示标志,现场取电使用的分配电箱位置临近沟槽,无可靠的使用通道,个别用电设备取电不规范,且存在一个漏电保护装置控制多个用电设备现象。
      
    来源:上海市住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