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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的通知 京建发〔2020〕366号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1978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工地参建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8]22号)《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等相关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建设了北京市施工扬尘视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视频监管平台”),为明确施工现场扬尘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摄像机)(以下简称“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主体,规范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行为,充分发挥视频监管平台非现场巡查监督执法作用,全面提升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综合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为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责任主体,承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使用费用并承担管理责任。视频监控设备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维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视频监控设备的维修保养,并将视频数据实时传输到全市扬尘视频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和管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范围及数量
      全市符合安装条件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线性长度1公里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位置、数量和种类应符合《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DB11/T 1708-2019)第4章节第4.3节4.3.1条、4.3.2条和4.3.3条的要求;混凝土搅拌站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位置、数量和种类应该符合该技术规范第4.3.1条、4.3.7条的要求。
      视频监控设备与运维服务公司选择
      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视频监控设备和运维服务公司,但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DB11/T 1708-2019)关于视频数据采集及存储的技术标准要求;运维服务公司系统技术配置在满足上面两个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北京市施工扬尘视频监管平台对接规范的相关要求(见附件1),并负责将视频监控数据实时传输到视频监管平台。
      全市扬尘视频监管平台使用
      北京市施工扬尘视频监管平台定于2020年12月25日正式上线运行。各区住建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要求填写《应用系统(数据、权限)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向市监督总站申请,经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后,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内网综合办公门户()进行访问,登录后,在办公管理界面查找全市扬尘视频监管平台。
      目前,该平台不具备社会公开使用功能,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单位可以通过运维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运维服务公司分配账号密码,通过运维服务公司扬尘视频平台对所属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包括渣土运输)及安全生产可视情况进行查看,运维服务公司应当主动向安装单位提供账号密码。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视频监管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开展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要及时统计安装需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拒不配合安装工地,要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平台的科技支撑作用,制定视频监控平台工作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职责,明确管控标准。
      (二)施工单位责任。各项目施工单位要做好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维护工作,定期清理视频监控设备,保持设备镜头清晰。不得随意断电、拆机、遮挡设备,保持监控设备长期稳定通视,发现故障应第一时间向运维服务公司报修。对于人为恶意破坏视频监控设备、断电、遮挡等问题,各区住建部门要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进一步处理。
      (三)运维服务公司责任。各视频监控设备运维服务公司应当按要求做好与视频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保证视频信号实时、连续传输,工程信息完整;制定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拆除、保养、维修等工作方案,确保工程项目视频监控设备的互联互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定期对运维服务公司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率、通视率、数据完整率等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于安装率、通视率、完整率连续多次排名靠后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醒施工单位审慎选择。
      (四)加大视频监管平台非现场巡查执法力度。各区住建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非现场巡查工作制度,规范非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视频监管平台非现场巡查作用;对于非现场巡查发现存在的扬尘违法问题,应口头责令立即改正;对于问题责任不清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工地,应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对依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移交城管等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施工扬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将违法行为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单位暂停在北京建筑市场一定期限投标资格。
      (五)监督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结合住建系统扬尘考核工作要求,对各区住建部门视频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施工扬尘管控以及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排名,按期督促各区按节点完成任务,对于存在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区住建部门,将向区政府进行通报。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2:应用系统(数据、权限)调整申请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