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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1﹞311号
 发布时间:2021-08-06 浏览:1986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4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规范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包括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环节。
      第四条  创建和确定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16),以及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强化管控、严格标准、择优确定、公开发布的原则,每半年发布一次创建计划,每年公布一次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建设规模和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择优确定列入创建计划和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项目。
      第二章 创建计划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执行现行规定和标准规范,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可申请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
      (一)工程建设履行法定程序,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进度应处于主体工程未完工阶段。
      (三)工程规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单体建筑面积8000㎡以上且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40000㎡以上的群体住宅工程。
      2.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规模未达到以上规定,但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性举措的工程。
      (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85分。
      (五)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绿色施工措施。
      (六)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七)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八)申请项目相关信息、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及企业申请创建信息已录入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九)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第七条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2家及以上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创建。
      第八条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列入创建计划,并填写《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表》(见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创建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参与创建项目的施工状况进行初审,对符合列入创建计划的项目报市级监督机构复核。
      第十条 通过复核的参与创建项目,由各市择优报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符合创建条件的项目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并公布。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项目应将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列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制定专项方案和专项施工措施。从开工后次月起到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总承包单位每月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按分项分类拍摄反映不同部位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照片,一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加强列入创建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管理档案。根据项目的创建实施方案和施工进度,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2次;按照有关要求同步开展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相关检查、考评结果及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列入创建计划的工程项目不定期监督抽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教育以及项目标准化考评、分阶段抽查、监督检查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报,项目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创建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建资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被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施工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被全面停工的。
      (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被停工并限期整改的。
      (六)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检查超过3次达不到标准的。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第四章 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且已竣工的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确定为“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一)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二)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或交付使用均不超过12个月。
      (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达到优良,且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综合治理、资料管理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方面评定结果达到标准要求。
      (四)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及资料信息已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线上提交证明资料,同时将《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明细表》(见附件2)、证明资料整理装订成册报项目监督机构。各级监督机构结合创建过程管理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管理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择优报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录。
      (二)《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明细表》。
      (三)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及考评结果告知书。
      (五)市级复核推荐意见。
      (六)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作方案、措施。
      (七)能反映工程完工的整体形象以及施工期间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以及大门设置、现场办公、住宿、食堂、厕所、淋浴、消防设施、施工场地与材料堆放等主要部位和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施工工程的亮点照片20张(附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料明细表内有关单位应写明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意见的,视为资料不符合要求。
      (二)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和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资料内容准确、真实有效。
      (四)资料由各市负责收集,制定汇总表并盖章,统一报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 符合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并公布。

      第五章 责任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结果作为项目参建企业及人员信用评级、市场行为评价等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在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中,严禁弄虚作假,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及施工扬尘污染等事件。对违反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创建资格,并依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过程中,应认真履职,如实开展评价和核查,严禁徇私舞弊、索取或违规收受财物。违反者视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项目,明确绿色施工创建指标、落实“四节一环保”措施,满足《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要求,并符合本细则关于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各项规定,将确定公布为“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绿色)工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