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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发布时间:2021-09-23 浏览:912
  •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工程总承包单位: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3、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4、项目发包、分包: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5、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6、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工程类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