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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建厅:3年内未发生拖欠行为,可免缴工资保证金!有以下行为的,保证金储存比例提高2倍,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951
  •   近日,浙江省人社厅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明确:
      工资支付保证金存缴比例原则上按工程施工合同额1%存缴,储存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存缴。
      总包单位在同一设区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除第一个项目以外,其他新增项目可以比照以上存储比例下浮0.5%。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前2年内承建工程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以上规定提高1倍。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以上规定提高2倍,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包单位可以主动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免缴申请。
      1.在签订合同前3年内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未发现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2.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来源:浙江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