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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材〔2022〕162号
 发布时间:2022-10-11 浏览:3421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强化建设用砂使用管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强化建设用砂使用管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 近期专项检查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内容,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 建设用砂管理要求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 上海市场使用的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1%。 二、强化建设用砂源头和过程管理
      (一)加强源头及流向管理。天然砂应提供管理部门出 具的合规采砂证明以及采砂企业出具的每批次出场证明;机 制砂生产企业应提供机制砂合规生产证明、各品类机制砂一 年内有效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以及每批次的出厂证明。 建设用砂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出具流向单,流 向单信息应与建设用砂源头每批次出厂(场)证明信息、市 交通委的“砂石料码头装卸作业信息”一致。
      (二)加强质量管控。应用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的建设用 砂,应由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建设用砂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内部实验室检测人员实施取 样和封样工作,同时留取两份样品,一份用于供应商委托第 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质保书; 一份用于使用单位留样,并可用于使用单位内部实验室验收 检测。供应商的质保书信息中应明确建设用砂类别,不得混 淆。机制砂质保书中应注明母岩岩质(如火成岩、变质岩、 沉积岩)、性能参数(火成岩抗压强度应≥90MPa、变质岩抗 压强度应≥70MPa、沉积岩抗压强度应≥50MPa),采用湿法 制砂工艺的机制砂应在质保书中提供使用的絮凝剂品种及用 量信息。
      (三)不断强化机制砂源头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上海 机制砂供应基地”(以下简称“供应基地”),做到源头可 溯、过程可控、品质保证。鼓励供应基地优质机制砂供应上 海,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建设用砂使用单位, 特别是国有建设用砂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投资的重大工程应 优先选用供应基地机制砂(相关政策另行制定)。行业协会 应抓紧编制相关团体标准,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由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向社会公布供应基地名单。
      三、加强建设用砂使用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建设用砂使 用单位应加强建设用砂进场验收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要求确认建设用砂来源证明、流向单和质保书,没有提供来源 证明、流向单和质保书的建设用砂不得使用;正式验收前宜 包含目测初检过程,内容可包含日期、批号、规格、细度模 数、含水率、含泥量(天然砂)、石粉含量(机制砂)等, 在备注中可与相同产地的产品进行比较;应严格实施进场检 测,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批次实施抽样检测。使用单位 在生产并出厂混凝土、构件产品时应对建设用砂等组成材料 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最终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 预拌砂浆等产品质量负责。
      (二)严格落实混合砂使用要求。为确保混合砂质量, 原则上混合砂应由使用单位在生产现场按配比实施混合,混 合前应按品种分别进行检验,混合后每检验批应按混合比例 进行颗粒级配检验,并应入区且符合中砂细度模数。采用混 合砂的使用单位应有分仓堆放和分仓计量的条件,不同种类 混合砂应明显分区域堆放,并设置醒目标识。
      (三)加强日常质量管控。使用单位应对建设用砂原材 料实行溯源管理,应当组织对产地、料源、生产设备和工艺 进行考查,形成供应名录和考查记录,建立建设用砂采购、 检测、使用台账。建设用砂验收检测台账应至少包括建设用 砂检测原始记录、质保书、样品留置及清理台账、使用综合 台账,其中使用综合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进料日期、进料吨位、进料批号、生产厂家、供应单位、委托单号(如有)、样品 编号、原始记录编号及备注。若无建设用砂检测能力的,需 设立第三方检测台账。
      四、加强政府监管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各管委会建设工程安全质 量监督部门应对属地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生产单位每年 至少开展两次全面排查,将建设用砂等原材料采购、进场检 测和使用台账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其中至少一次为建设用砂 质量专项检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每年应至少开 展一次建设用砂质量全市飞行抽检。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的各方责任 主体和个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 拌砂浆等建设用砂使用单位和检测机构存在如下行为的,将 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暂停备案证、取消备 案证清出市场的措施,并适时推送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 台,予以曝光:
      1.使用单位使用来源不明的建设用砂;对建设用砂未检 先用,或检测不合格仍旧使用的;
      2.使用单位没有执行混合砂使用要求,混合前混料堆放 的,以及混合后没有明显分区域堆放并设置醒目标识的;
      3.使用单位未建立建设用砂采购、检测、使用台账,以及台账不全、不准确的;
      4.经抽查发现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的;
      5.检测机构、使用单位内部实验室没有按标准和要求检 测的,或检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开展行业自律
      (一)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 理协会、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砂石分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 行业协会等相关协会应建立常态化机制,联合对本市建设用 砂供应、使用、检测实施持续的检查和自律管理。加强建设 用砂来源证明、流向单、质保书和检测数据的信息比对,对 建设用砂供应企业等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由协会通过行业自 律方式给予惩戒,并向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市场信息。
      (二)相关协会应联合科研机构、各大企业,开展机制 砂生产、流通和应用问题的相关研究,不断提升机制砂及其 应用产品的质量;加强各地市场调研,加大供应基地培育力 度,对接供需,不断提升本市建设用砂的市场供应能力和产 品质量水平。
      本意见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本市建 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81 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