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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1770
  •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务、绿化、房管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处理工作。
      第四条(记分分值和记分标准)
      依据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记分分值不封顶。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五条(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记分方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总监)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单》),并抄送其所在单位。记分达到需要停止执业资格分值的,将《告知单》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记分。
      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记分。
      依法依规任不同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以及涉及开具警示单的,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由记分后累计分值首先达到处理标准分数的记分单位实施。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如果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规违法行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已经违规开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应在调查项目经理(总监)是否已经履职尽责等情况后,予以补记。
      第七条(异议处理)
      项目经理(总监)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复核单》)。
      经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项目经理(总监)对记分单位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异议复核申请。
      第八条(记分处理)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5),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责令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时,除进行上述(二)中处理外,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类个人评优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约谈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向企业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6)。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四)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时,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除进行上述(二)(三)中处理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通知书》(附件7)。项目经理、总监在停止执业期间,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总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不足40分时,停止执业3个月;记分值再每增加10分,停止执业增加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停止执业时间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之日起计算。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等处理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六)《告知单》《复核单》等记分管理资料应当归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
      (七)记分工作纳入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年底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并负责相应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查询记分有关事项。
      第十条(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记分管理职责。应当记分无正当理由不记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
       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个人黄牌警示单
       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黄牌警示单
       7.上海市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