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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的有关通知 沪建综规〔2023〕374号
 发布时间:2023-09-21 浏览:919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的管理机制,形成管理闭环,有序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现就本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不需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外(见附件1),均应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同步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不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外(见附件1),在施工、验收环节同步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属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的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海绵城市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对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的海绵城市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区级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三、参建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负首要责任,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海绵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要求,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落实,严格海绵设施建设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设计单位应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海绵城市设计,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章),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应当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文件符合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的承诺书,并纳入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海绵设施建设材料、符合要求的构配件和设备,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存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海绵设施建设竣工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对海绵城市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监理细则,加强对海绵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对海绵设施中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采取旁站和巡视,确保项目按图施工。
      四、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提交资料要求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向审查机构提交资料时,应同步提交该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所需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海绵城市设计依据的规划设计条件、政府批文及附件等(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土地意见书、工可批复、设计方案批复等)。
      (二)符合深度要求的海绵城市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应落实方案阶段海绵设计及审批要求,具体包括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说明、海绵城市下垫面分析、海绵城市汇水分区、海绵城市竖向设计、海绵城市设施平面布置、雨水管网总平面、海绵城市设施大样等。
      (三)施工图设计计算书,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管控指标达标核算、溢流设施能力核算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并对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一)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的合规性。海绵城市设计的目标指标(主要包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和技术设施应符合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要求(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土地意见书、工可批复、设计方案批复等),如有调整应经原批复部门同意。
      (二)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深度。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上海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等要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整、设计说明完整清晰、计算方法及结果正确、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要求符合规范。
      (三)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中海绵城市相关条文要求。
      六、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结论
      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组成部分,应在审图合格证附表内注明是否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该项目审图合格证。
      审查合格的海绵城市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海绵城市设计目标指标、海绵城市主要设施调整等重大变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景观深化设计中,不得随意改变海绵城市设计内容。
      七、海绵城市竣工验收要求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要求将海绵设施纳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市安质监总站或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海绵设施建设日常监督检查。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在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时应检查海绵设施相关内容。海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载明海绵设施建设是否合格的结论等。
      八、综合验收环节海绵城市验收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综合验收时,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包含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竣工图纸;
      (二)包含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
      (三)海绵城市建设达标承诺函(见附件2)。
      综合验收过程中,市安质监总站或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事中事后监管
      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和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免审图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市安质监总站和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和验收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规定,发现并查实相关单位验收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限制土地出让的方式等手段进行联合惩戒;经发现并查实存在承诺不兑现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撤销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惩戒。
      十、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
      2.承诺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