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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09 浏览:690
  •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时间规定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一、评标费用的区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上区分:
      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
      超过时间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开始后时间上区分:
      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50元;
      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600元。
      评审专家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本人原因(含评审专家回避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
      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标准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借用的评审专家,其参与需求调查、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由采购人参照本标准支付。)
      二、专家不能获取费用的条件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违规停止评审的;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6.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7.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8.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9.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0.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1.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12.参加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13.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