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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月1日起,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实现全国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共享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524
  •   近日,发改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实现全国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动态跟踪相应的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编者注:
      1月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省级各系统将全面打通,与全国平台互通互联。
      二、对中央投资3000万以上的单体项目,采用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万元以上,具备实际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单体项目,结合实际要求项目单位(法人)在控制性工点现场配备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探索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定期核查项目建设进度。
      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
      三、采用“三到现场”、“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项目开展核查!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来源:建筑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