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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王树平同志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6 浏览:3952
  • 建质安函[2011]32号

    关于印发王树平同志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2011年3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在重庆市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四次会议。现将我部质量安全司王树平副司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 王树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同志们:

      上午好!今天,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十四次会议在重庆市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0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2011年工作。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全力投入到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中,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继续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关于2010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

      刚刚过去的2010年,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平凡的一年,既是“十一五”收官之年,也是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发展前进,取得明显成效的一年。一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我部领导要求我们要认真研究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建筑安全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姜伟新部长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地要高度关注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工作,不能出问题,切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郭允冲副部长在此次会议上提出了今年乃至“十二五”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思路和主要任务。

      全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安排,同心协力,经历了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等特大自然灾害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挑战,也经受了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考验,克服了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重困难,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监管力度,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认真做好部署工作。2010年,我部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两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和两次部安委会全体会议,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及时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进行了认真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我部在2010年4月份下发了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确定将“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也高度重视,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认真的部署和安排。如广东省制订出台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认真部署“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及亚运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安全监管指导。紧密结合工作部署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发展,我们印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文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如山东省制定了《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延期工作的指导。天津市编制了《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指导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三是加大层级监督力度。我部先后对21个省市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2010年1月、2月和5月期间,我部组织督查组分别对北京、上海等7个地区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督促各地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6月和12月期间,由郭允冲副部长带队的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分别对天津和辽宁、湖南和福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在9、10月份又分两批,对云南、广西等12个地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4月和10月期间,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上海世博会文化中心工程和广州亚运会主场馆安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确保了世博会和亚运会的顺利开展。通过开展检查调研工作,进一步督促事故发生地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了事故频发势头,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地也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如浙江省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出台的安全生产又一个重要文件,将对未来几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在贯彻落实《通知》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下发《通知》的实施意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们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意见,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了5个方面16项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要求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及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我部在2010年10月份及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郭允冲副部长提出了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要求,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针对每一项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起草制定管理制度。按照《通知》及我部实施意见要求,我们起草了《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领导现场带班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等三项制度,并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及我部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如北京市根据《通知》及我部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并制定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积极开展学习及宣传贯彻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事故查处工作

      一是做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约谈工作。2010年我部以建设情况通报的形式,先后对2009年全年和2010年一季度、上半年和三季度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了通报。针对几起影响较大的事故,及时以部办公厅函或明传电报等形式向各地进行了通报。共计通报建设单位58家、施工单位90家、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41人、项目经理41人;监理单位57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40人、项目总监40人。针对广东深圳“3.13”和贵州贵阳“3.14”两起事故都发生在中建股份公司下属企业的情况,对中建股份公司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约谈,督促企业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指导地方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在云南昆明机场“1.3”高架桥坍塌事故、安徽芜湖“1.12”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广东深圳“3.13”防护棚坍塌事故、贵州贵阳“3.14” 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安徽淮北“4.30”农房倒塌事故、吉林梅河口“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陕西西安“10.2”农房倒塌等事故发生后,都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同时还参加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我部组成的调查组,对云南昆明“1.3”事故、浙江杭州“11.15”事故、南京市政桥梁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河南栾川“7.24”桥体垮塌事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三是加强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起到了事故警戒的作用。我部按照职能权限,在去年年初对2008年福建霞浦“10.30”施工升降机坠落重大伤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法人代表和项目总监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予以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等处罚。另据统计,2010年发生的事故中,大多数地区都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如安徽省对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按上限期限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010年安徽省共暂扣24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2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法规体系建设。为加强城市内工程施工时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我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城市地下管线。另外,一批修订或新制定的标准规范得以出台。如《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还有一批标准规范已通过审查进入报批阶段。各地区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也作了大量的工作。如安徽省坚持制度创新,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明确要求在重点工程、重要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必须在岗履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支行、湖南银监局等单位下发了《关于建立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比例将安全文明费支付到专用账户,由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和开户银行四方监管,确保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二是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我部举办了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师资培训班。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特种作业人员师资力量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也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各地区也采取了多种方式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如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拍摄了《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安全常识》DVD片免费赠送施工企业,作为新入场工人“三级教育”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举办了安全监理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三是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更好地配合实际工作的开展,注重从创新管理思路和加强前瞻性工作研究的角度入手,组织开展了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研究和工程项目设立安全生产许可的可行性研究等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2010年6月下旬,在厦门召开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安全监管工作。7月上旬,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刊登在部《建设工作简报》上。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为今后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2010年全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9年相比分别下降8.33%和3.74%。

      “十一五”期间,全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8.23%和35.29%;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2.56%和26.47%,圆满实现了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奋斗目标。在建设规模逐年扩大的情况下,“十一五”期间能够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两个指标均大幅下降的成绩非常不容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懈努力、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向大家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正确认识当前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清醒的看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出现反弹。2010年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9年相比均呈明显上升趋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38.10%和37.36%。尤其是2010年8月16日吉林梅河口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二是在发生的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起数最多,为297起,占总数的47.37%;物体打击事故105起,占总数的16.75%;坍塌事故93起,占总数的14.83%;起重伤害事故44起,占总数的7.02%;机具伤害事故37起,占总数的5.90%;其他事故51起,占总数的8.13%。三是部分地区事故呈上升趋势。2010年有11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9年相比上升,其中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

      从当前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来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同志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反映出建筑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真正落实。有的企业为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压缩安全管理机构、削减安全管理人员,减少安全费用投入等,致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下降。有的企业存在着只是收取管理费,缺乏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检查,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检查工作未能认真开展,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二是建筑市场环境亟待规范。一些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存在。三是工程监理不到位。一些工程监理单位对自身应负的安全职责不清,不熟悉相关法规标准,施工现场监理形同虚设,未起到应有的安全监理作用。四是事故查处不到位。虽然各地在事故查处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特别是事故处罚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对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反思工作的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三、努力做好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政府报告上提出,“各地区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针对近期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温总理于3月20日又提出“当前要特别重视防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并要求有关部门要紧急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当前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总理的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努力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有力支持。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是: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保持下降,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保持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一是加强层级督查。为更好地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督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二是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继续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三是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工程项目。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及我部实施意见的要求,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和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解决建筑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

      要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今年的这项工作可用九个字概括起来,即“一部令二规范三制度”。一个部令是起草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这项工作去年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调研,今年将继续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争取在四季度形成报批稿上报部领导。两个标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统一技术规范》。三项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等三项新的制度。这三项制度的相关文件我们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四)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要继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是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的能力;二是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三是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五)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建筑安全监管队伍是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继续推动解决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的编制、经费问题,促进建筑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以适应我国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要加强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考核上岗制度,严格把住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入口关。

      (六)持续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要继续深入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办理工程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二是无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三是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四是招投标环节中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的;五是过度竞争、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六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的,要采取暂扣、吊销证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措施严肃惩处。

      (七)切实加强安全事故查处及统计上报工作。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对于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不仅要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还要对企业资质及时进行吊销、降级或停业整顿等处罚。对注册人员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予以停止执业的处罚。要让企业和人员意识到,一旦发生事故,付出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违法违规所得。

      要高度重视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相关信息。一是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通过事故快报系统进行上报。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抓紧上报事故信息。二是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政府的批复以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上报到我部,以利于事故查处。

      我们将对各地事故查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对事故处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对事故处理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希望各个地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每一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建筑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再提一点工作方法论方面的建议,就是在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稳定发展过程中如何加强机制体制创新的思考。安全监管工作既需要稳定发展,也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有所创新。所以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就要在发展中求创新,在创新中促发展。我们在平时工作时也要注意这点。要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在管理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解决目前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在这里先就几个重要的议题谈些想法,也希望大家认真研究,在管理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何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作用。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非常重要的主体之一,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但目前在法律法规中对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较少,而且界定的比较模糊。而对于施工和监理单位等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比较具体而明确。一些建设单位利用本身强势的地位,在施工过程中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去做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违规的事情,干扰了正常的施工活动,也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因此,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其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如何督促施工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生产重要的责任主体之一,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很多施工企业主要还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执法下,被动的去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力量毕竟有限,也不可能像企业的安全员那样时刻盯着施工现场,所以真正实现本质安全还要靠企业主动去落实责任。我们要认真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让企业意识到,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违法所得,甚至不能再在建筑行业立足,如加大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使企业增强主观能动性,真正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三是如何进一步规范对劳务企业的管理,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目前,很多工程项目虽然施工企业是特级或一级的大企业,但实际进行施工的主要还是劳务企业,施工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而目前劳务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很多农民工没有经过任何的安全教育培训就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就上岗作业,还有劳务企业不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等问题。希望我们认真研究,形成政策措施,加强对劳务企业和农民工的管理。四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何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但是一些地方,一发生事故就认为政府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去履责,就要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这其实是走入了一个误区。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不同于企业的安全员,他的主要工作不是在施工现场进行具体的安全管理,而是制定有效的宏观政策,加强检查执法力度,监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这也是我们目前正在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希望大家献计献策,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监管工作。

      最后,我还要强调一点,春季施工高峰期已来临,这也是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回顾过去,我们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展望未来,我们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前程充满信心。同志们,我们要认清形势、牢记责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恪尽职守,与时俱进,真抓实干、同心协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