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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建施协(2020)17号
 发布时间:2026-01-12 浏览:241
  • 各会员企业: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特制定《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
      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20年9月3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诚信企业的行业认定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会会员的本市或进沪施工企业都可申请参加,非会员企业须申请入会后方可申请参加诚信建设行业认定。
      第三条  本会成立由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委员会,主任由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核查。委员会负责对秘书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对申请参加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认定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委员会审定。而后在本会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认定为“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进入协会数据库。并优先推荐给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参加“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
      第五条  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于次年3月完成诚信建设有关资料的填报。
      第六条  参加诚信建设行业认定的建筑业企业在认定期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独立法人;
      2、进沪施工企业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在沪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结果60分以上;
      4、未发生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事故率低于控制指标。
      第七条  凡在认定期间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认定为“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 
      1、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严重处罚;
      2、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3、因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有恶性竞争行为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约谈或受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处罚;
      4、用行贿手段影响招投标公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5、因本单位的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群访的案件;
      6、因肆意高估冒算而被业主投诉或起诉;
      7、因污染环境、施工扰民等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8、其他各种严重违背诚信准则的行为。
      第八条  本市施工企业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集团的名义从事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为评价依据;进沪施工企业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为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授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集团。
      第九条  “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有效期,至下一年度行业认定公布时止。之后企业未重新参加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其称号自然失效。在有效期内,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条  诚信建设行业认定工作是一项公益活动,协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