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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92号]
 发布时间:2012-08-07 浏览:7905
  • 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品使用比例,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将组织开展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应用的试点示范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范围

      (一)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生产企业;

      (二)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试点示范申报

      (一)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生产企业申报条件

      1、建筑废弃物年处置能力30万吨以上(含子公司);

      2、建筑废弃物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

      3、资源化利用企业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4、再生产品以附加值高、节能环保的道路材料、墙体材料、再生骨料及相关制品为主,并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5、具有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确保生产活动污染物达到排放要求。

      (二)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具备建筑、市政或公路施工一级以上资质;

      2、申报房建项目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道路或桥梁项目的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隧道工程的沿轴线方向投影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申报项目纳入创建节约型工地和优质结构工程评选范围;

      4、申报项目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相关措施,确保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达到验收标准要求。

      三、试点示范期限

      试点示范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申请。

      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申报试点示范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市建筑建材业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管办颁布创建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名录。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生产企业创建试点示范一年后,或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由市建管办颁发试点示范企业(项目)证书。

      (二)申报材料

      1、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生产企业

      (1)申请表(附表1);

      (2)工商营业执照;

      (3)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及执行标准名称;

      (4)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5)产品质量保证书;

      (6)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再生产品应提供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书。

      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1)申请表(附表2);

      (2)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项目施工许可证;

      (4)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相关措施文件;

      (5)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计划。

      (三)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管理总站;2012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五、试点示范验收

      (一)企业验收标准

      1、建筑废弃物年处置量原则上应达到处置能力的 70%以上;

      2、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

      3、再生产品应具有专业检测机构的有效质量检测报告,并由市级相关机构组织鉴定,符合绿色再生建材相关要求;

      4、再生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未出现质量事故;

      5、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

      6、企业生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

      7、及时、准确填报建筑废弃物统计报表(附表3)。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标准

      1、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内容;

      2、项目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处置及再生利用详细方案;

      3、项目施工过程应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台账(附表4),填写各阶段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统计报表(附表5);

      4、提供能反映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各种书面和影像资料;

      5、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指数达到100%,现场回收利用率60%以上,再生资源利用率20%以上(详见备注);

      6、项目应按要求对建筑废弃物实施分类堆放;

      7、项目应达到节约型工地和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要求。

      六、政策扶持

      市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发展的指导,交流推广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经验做法,抓紧研究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对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