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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对因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工程造价结算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03-28 浏览:8182
  • 沪建施协(2008)01 号

    关于要求对因市场价格大幅上涨
    影响工程造价结算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报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今年以来,由于总体上全国范围的物价上涨,目前本市工程建设所用的钢材、水泥价格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对工程承包方的施工企业构成了极大的风险,项目成本远远超出了预期水平。
        近年来,建筑市场招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由于竞争激烈的大环境所致,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普遍偏低,中标造价本身利润空间极小。2004年,为配合清单报价办法的推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明确了“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原则(内容附后),但同样由于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施工企业基本上无法与建设单位达成调整价款的约定,价格风险成了承包商一方独挑。
        工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一般都超出投标人的预测范围,这对于市场的参与各方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当承包商无法承担起这种风险时,势必会产生连锁反映。而我们的施工企业一般不会采取毁约或牺牲工期质量安全的做法的,因此,独担风险实质上就是施工企业“亏本做买卖”。我们了解到,为了让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市场风险,全国范围内有不少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公平发包方与承包方风险分担、合理调整结算价格的指导性意见。最近,我们在调研中听到,有的建设单位也非常理解价格变化对施工企业造成的影响,有意适当调整结算价格,但碍于主管部门没有指导性文件而感到“事出无名”。因此,我们希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能下发一个规范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指导性文件。建议:

        1、明确在建未结算工程,当期材料采购和劳务用工的市场指导价与投标或签约时的市场指导价(均指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比,涨(跌)价幅度≤10%的,不作调整;>10%部分,可按实进行调整。
        2、规定今后新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应采用《示范文本(2004版)》的通用条款的内容,必须要有“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约定内容。施工合同中没有价款调整条款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希望上述两条解决当前和规范今后的建议能够得到采纳。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