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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沪建交(2013)228号]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1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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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启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送检的检测样品应当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单位应当在读取唯一性识别标识信息并核实后接收样品。

      二、检测样品的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施工单位向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办理,并将唯一性识别标识交给见证单位保存和使用,双方应按规定填写《唯一性标识申领及交接登记表》,并与唯一性识别标识一起保存在工程施工现场。

      唯一性识别标识的样式、张贴和嵌入要求、办理程序和检测样品管理系统具体的使用方法由市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三、见证人员应持见证人员有效证书到市检测协会申请领取检测样品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每名见证人员只能登录一个授权的工程项目,见证工作完成后,凭建设单位确认意见核销。

      四、唯一性识别标识是样品制作的组成部分,其工本费纳入样品制作费。

      五、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强唯一性识别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