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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地下空间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13)41号]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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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管理创新,提高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效能,针对本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实际情况,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在本市全面推进地下空间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低负担、高保障”的总体思路,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积极鼓励,应保尽保”的原则,立足本市实际状况,着眼长远发展,稳步有序地推进本市地下空间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
     
      围绕“以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职能和保险费率的激励约束作用,逐步建立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与保险行业的互动协调机制,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形成行政管理、市场经济和法律保障相结合的安全保障体系。
     
      三、参保范围
     
      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参加地下空间综合责任保险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等。
     
      四、责任主体
     
      按照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相关地下工程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产权人享有和履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须由产权人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指定使用人,并通过合同明确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落实综合责任保险是安全管理责任的延伸和补充,地下工程使用人承担参保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投保经费由地下工程使用人承担。
     
      五、保险模式
     
      采用共保体模式承保地下空间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以“使用单位类型、安全管理状况、保险理赔情况”为基础的浮动费率制度,并结合本市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性质和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把开展地下空间综合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将使用单位投保情况列入日常安全检查的一项内容。要形成推进合力,做好相关指导和宣传工作,把推进任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公用民防工程要制订具体计划,在新签或续签租赁合同时将参加责任保险作为必备条款,做到应保尽保,并列入区县民防办年度业务考核目标。
     
      (二)建立推进机制。市民防办公室委托市民防协会会同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承担组织推广、业务培训和总体协调等日常工作,指导共保体落实具体保险业务。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和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分别组织、协调市属民防工程与本行政区域地下空间保险的相关工作。市民防办政策法规处、工程处协助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三)细化工作目标。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地下空间类型,统筹规划,重点抓好公用民防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系数大的地下工程的参保工作。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险种组合,积极推进非公用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等场所落实参保措施。
     
      (四)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共保体要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增强服务意识,采用多种方式提供投保服务。针对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开展预期评估,实行差异化费率,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方案。充分运用费率杠杆的作用促进投保单位搞好风险防控,实现保险业与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共同发展。
     
      (五)及时总结经验。地下空间综合责任保险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实施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各级要经常分析当前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加强互相沟通,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确保地下空间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展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