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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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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委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负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工程师。
      招标工程师在规定的开标和评标时间后进入开标和评标场所的、委托他人开标和评标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将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参照执行。
      二、 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审
      重大水利工程或水利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组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市、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对涉及的施工或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实施会审制度。
      其他重大工程或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 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
      (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随意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四、 关于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将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集中单列,细化明确。
      否决投标的条款未集中单列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中其他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的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条款为准。
      五、 关于暂估价的设定
      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超过上述比例的,视为不具备招标条件。
      六、 关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因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重大缺陷的,应调整招标公告。调整后的招标公告发布,按首次发布招标公告计算。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工程,由监管单位报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人向监管单位备案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七、 关于投标文件的保存
      监管单位应在开标场所设置固定的保密柜。
      开标后未当场进行评标的工程(标段),招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一套)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封存在保密柜中。
      评标前,招标人应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取出封存的投标文件正本用于评标。
      八、 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代表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熟悉该项目的相关业务,并不得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
      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职称证书(含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前应签署《招标人代表诚信承诺书》(附件1)。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监管单位书面反馈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招标人对招标人代表进行处理和书面反馈。招标人代表是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管单位可按照《招标人代表诚信承诺书》,参照评标专家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前应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诚信承诺书》(附件2)。对已入库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按照本市评标专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应携带《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原件或身份证原件。 
      本工程(标段)的招标工程师不得担任其负责招标代理的工程(标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九、 关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和评标中的工作要求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时参加开标,并在开标和评标中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开标前查验投标人代表的委托书、身份证明和其他招标文件约定的证明文件等;
      (二)评标前查验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
      (三)评标前提供评标必需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相关资料、开标记录、开标异议记录、答复和所有投标文件;
      (四)提供评标评审表格和评标用草稿纸等;
      (五)提供项目的回标分析(施工项目)或项目的初步分析(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六)汇总统计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或投票情况;
      (七)对开标和评标中的所有资料(含评标用草稿纸)归档备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做回标分析或初步分析时,不得遗漏、片面摘录或错误统计,只能统计分析,不得做出任何评判。
      招标人未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本项目招标工程师负责上述涉及评标的相关事项。
      十、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同时在评标过程中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二)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评标委员会应提请招标人作当场解释,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解释进行判定和评审,并形成书面决议。招标人未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本项目招标工程师在征询招标人后,形成书面解释;
      (三)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荣誉、工期、质量等具有客观性的情形应做同等处理;
      (四)评标委员会对具有客观性的情形做同等处理或对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存在争议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采用投票或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争议项作出判定;
      (五)因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六)采用打分法进行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明显背离多数成员意见(总分(技术标)幅度超过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扣除最高、最低分后)算术平均值的正负百分之二十(含)),涉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作出书面说明;
      (七)对汇总的评分或投票情况进行复核;
      (八)不得另行记录、复制评审情况或带走评标中使用的文件、评审表格和评标用草稿纸等资料。
      十一、关于招投标监管人员的工作要求
      招投标监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对招投标监管职责,同时应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发现开标活动中不符合开标程序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招标人指出,并由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二)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分中明显存在不公正、不客观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指出,由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处理;
      (三)发现评标活动中不符合评标纪律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指出,进行书面记录,并填报《评标会情况反馈表》(附件3);
      (四)发现开标和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反映。
      招标人未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本项目招标工程师,负责上述涉及招标人的事项。
      十二、关于开标、评标和评标专家抽取场所 
      监管单位的开标和评标场所应满足开评标场所封闭、分隔和移动通讯设备存放或移动通讯信号屏蔽等要求;评标场所还应设置明确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招标工程师、监管人员身份标识的席卡。
      开标和评标场所应具备完好的音像监控、存储系统、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语音对讲、录音传真电话等满足开评标的设施,并通过政务外网与市中心网络联通。音像监控应确保监控到进入评标场所的所有人员,并能实时监控和事后回放;存储系统应确保能将评标活动的音像监控资料保留一年备查。
      评标专家抽取场所应具备完好的音像监控、电脑、录音电话和密封函打印等设施。
      开评标场所、评标专家抽取场所与本单位管理场所分离的,应确保管理场所能实时监控。
      进入评标场所的所有人员均应将移动通讯设备集中存放。
      十三、关于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监管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负责所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或名单打印、评标情况反馈、公正度评价及评标评估工作等。
      十四、关于评标评估 
      监管单位对已经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兼顾不同工程(标段)类型,随机抽取进行评标评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评标评估:
      (一)涉及评标内容投诉的;
      (二)招投标监管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评标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评标专家及处理投诉的依据之一。
      十五、关于资格预审
      若有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应当参照本通知中相关要求执行。
      十六、关于实施时间
      2013年11 月1 日之后办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的,应执行以上要求。
      十七、关于解释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对本通知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