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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76号]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1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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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
     
      为了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心下移,发挥属地监管优势
      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并重,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政府管控、专业监管、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除按照规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的事项外,区县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组织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分工由区县政府依法确定。
      (二)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控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规划布局和行业准入为前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心、以严格执法为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提升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齐抓共管,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下称“基层组织”)作用和群众优势,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作用,通过探索、培育、推进行业自治和政府购买服务,使其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发挥从业人员作用,使其成为发现隐患、举报问题的核心力量。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引导作用,促使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
      二、主要职责
      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综合运用产业布局、运行调控、资金投入等各种手段,以综合治理促进安全生产发展。
      (二)依照法律规定,参照《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的专业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分级分工。
      (三)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平台作用,组织、督促、支持本辖区内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并强化考核。
      (四)组织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相关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协助本地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区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区县政府规定的分工,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中,区县政府要着重强化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和网格单元管理。
      街镇要强化基层组织对网格单元内隐患的具体巡查工作,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街镇和基层组织开办企业、出租场地供其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要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隐患排查网格化管理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区县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健全全面覆盖、统一平台、集中分发、分工处置、跟踪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网格化机制,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等实施动态管理。要坚持群众路线,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查找事故隐患、报告违法行为,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巡查、宣传、演练等活动。
      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借助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处理安全生产各类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重点发挥员工、专业技术人员和广大群众的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二)完善组织保障,充实监管力量
      区县、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平台作用,由其组织开展联动执法、履职考核等工作。区县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配备足够的编制和人员,改善监管装备和条件。要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街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配备符合执法要求的人员,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督导等工作。街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履职考核
      区县、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要完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机制,明确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严格准入条件,加大执法力度
      区县政府要督促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把握安全技术和质量标准,严肃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非法行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高危行业,要完善产业布局和规划准入,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产业项目准入联合评估范围。
      区县政府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街镇编制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要强化“打非治违”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及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场所、设施等进行重点督查和检查,重点推进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执法联动。
      (五)健全应急体系,严格事故查处
      区县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接报本地区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的,区县政府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区县、街镇和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如实上报本地区发生的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区县政府要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和失职渎职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国家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影响等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持续增加投入,加强产业引导
      区县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关资金,做到与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探索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强化政府资金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区县政府要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制定相关政策,严控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
      本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