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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4]72号]
 发布时间:2014-05-29 浏览:10437
  •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