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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
 发布时间:2014-08-12 浏览:11992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些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严格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选用、生产、施工、检测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管桩质量控制水平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桩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结合工程建设实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
        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建立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按生产批次建立水泥、钢材、外加剂、掺和料等原材料检验试验台帐,对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同时建立留置、检验台账。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厂前应在管桩端部设置检验合格标识,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二、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及本通知要求合理选用管桩。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时,必须通过专家论证;高度超过100m的禁止使用管桩基础。30层及以上(100m以内)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时,应采用桩筏基础,单桩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按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下简称《规程》)规定的单桩允许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及静荷载试验值适当降低。同时,桩顶应灌芯,灌芯长度应超过软土层厚度且不小于5D(D为管桩直径)。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应慎用管桩基础。超过50m的高层建筑使用管桩时,承台下存在承载力特征值为70kPa及以下的软土时,承台下应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满堂咬合土体加固,也可采用混凝土或砂石换填,加固或换填处理深度承台底面以下不应小于2m,或至承台底面以下较好土层的顶面,承台周边加固范围不应小于1m。土体加固后应进行连续贯入动力触探配合钻芯检测。送桩长度不应超过12m,不宜超过10m。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
    管桩基础论证单位应为经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论证报告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选用中南地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预应力混凝土管桩》(12ZG207)时,应按新标准有效版本及本通知做相应的验算调整。
        三、加强管桩施工、监理及检测质量控制
        工程桩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规程》及设计要求组织试桩的施工与检测工作。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管桩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应依据与设计共同确定的沉桩工艺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管桩外观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对管桩定位、接桩等重要工序进行平行检验或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受控;对密集群桩的成桩偏位、土方施工中土体侧压力及机械施工影响造成的桩偏位,应提请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钢筋保护层厚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钻芯检测,对进入工地的不同类型的管桩各随机抽取一节管桩在不同部位钻取6个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对承受水平力或弯矩为主的桩,必要时应进行桩身抗弯试验。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及评定标准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 19496)及《规程》的有关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足设计强度85%的桩应判定为废桩,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上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桩试桩及工程桩的施工。采用管桩基础时,应先进行试桩为设计提供依据,试桩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管桩基础施工后应按《规程》要求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四、加强管桩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工程各参建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使用管桩基础的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但已使用管桩基础的在建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后的沉降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桩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桩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能力达不到要求、检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及生产过程抽检发现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并依法从重从快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罚。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要加强对管桩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强对管桩基础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预应力空心方桩的生产、选用、设计、施工、检测及监督管理等应遵守《规程》及本通知的规定。《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