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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解读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3888
  • 【陈志坚】中国注册税务师,曾任北京市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中国税网外聘专家,武汉大学财税研究中心特聘讲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外聘税务专家,航天金税信息在线纳税服务网特聘专家,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曾负责过诸多大中型国有及上市公司的审计税务咨询工作,具有丰富的会计报表审计、IPO改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管理咨询、税务咨询工作经验。 主编《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热点答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热点答疑--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实务操作手册》公开出版发行。
        纳税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其他服务
        工程设计——6%
        勘察勘探服务——6%
        税率及征收率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例1】某建筑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就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含材料的价格),按建筑工程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税方法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不一定需要专票)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视同销售。
        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火车票、飞机票、船票、出租车票、上下班班车服务等。
        贷款服务支出:根据“贷款服务”的注释,接受贷款服务,是指接受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服务,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支出,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支出、信用卡透支利息支出、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支出、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支出,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以及接受以货币资金投资支付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支出。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餐饮服务支出:根据“餐饮服务”的注释,是指接受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支出,如:餐费,需要提醒的需要关注餐费和住宿费、会议费等区别,住宿费和会议费支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居民日常服务支出:根据“餐饮服务”的注释,是指接受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的支出,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支出。
        娱乐服务支出:根据“娱乐服务”的注释,是指接受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支出。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支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点、第●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6.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     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行业计税方法总结表

    纳税人

    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工程新项目

    种类

    计税方法

    税率/预征率

    销售额特殊规定

    计税方法

    税率/预征率

    销售额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11%(2%预征)

    一般计税方法

    11%(2%预征)

     

    简易计税方法

    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清包工和甲供材、可选择简易计税

    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简易计税方法

    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免征增值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