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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 建企最大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2016-05-04 浏览:3659
  •     摘要: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将面临两大风险:1、因税务筹划不当,可能导致纳税额上升的经济风险;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企业法人代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面临的刑事风险。
        今天我们重点来谈一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带来的刑事风险,共分成五个部分内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两大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税务总局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实务操作举例等。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两大特点
       (一)入刑金额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刑罚期限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根据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三、税务总局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三流合一”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39号公告,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
        五、实务操作举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两种表现形态:
        第一,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情况下的开票行为就是虚开。
        举个例子,这个月公司出现增值税销项税1000万,增值税进项税800万,所以交200万增值税,有些企业不想交税,就找了一个关系好的供应商,先开1000万票,可以认证抵扣,就交30万税,但是如果开了1000万票以后,这个月没有买建材,两个月以后才去买的建材,此时施工企业付了款但是没有开发票,因为之前供应商已向施工企业开了1000万的发票,之前供应商开票给施工企业,没有采购行为,供应商没有发货给施工企业,这种行为就是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刑法208条规定,构成1万元了,就是犯罪,判刑有期徒刑3年以下。
        以上行为违法的原因是没有真实交易行为而开票的,但是我们可以先做个策划,先开1000万元发票,施工企业应该和供应商签采购合同,先把货发过来,有一个发货单,可以不付款,但是要签采购合同,供应商发货,有发货单,货没有收到也没有关系,因为有发货单,发货时间在开票时间的前面就合法,就不是犯罪。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采购部门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可能从业务源头上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有真实交易行为,但是开票金额和交易金额不真实也是虚开。
        再举个例子,施工企业购买材料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合同,上面采购写了品种、型号、技术标准,合同里面产品写的是这样的,但是发货后,收到货验收时的品种与合同里的品种不一样,开票时按照收到货的品种开的,这叫虚开,也构成犯罪。所以,企业内控非常重要,仓库部门、材料人员有没有审核,如果开票时品种和发货时品种不一致,双方都构成犯罪。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不论是高管还是采购、合同、财务等部门员工脑海中要有少交税、要有增值税专票的概念,但是有了增值税专票也不一定能抵扣,甚至要犯罪。所以,难点是不仅要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更重要的是要清楚发票是怎么来的,否则,拿到专票之时,就是犯罪之日!
     
     
    来源:筑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