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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推进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保障性住房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7号
 发布时间:2016-05-05 浏览:8344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和《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1号),结合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实际,现就推进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装配式保障房)工程总承包招投标通知如下: 
       一、本市装配式保障房项目宜采用设计(勘察)、施工、构件采购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装配式保障房工程总承包招标,可按以下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 
      (一)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设计资质。工程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还应具备相应勘察资质。 
      (二)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资质。 
       上述施工、设计资质设置时,施工资质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设计资质应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以本条第(二)项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中标人可以承担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工程设计(或施工)业务,中标人应将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工程业务再发包给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装配式保障房工程总承包招标,可要求投标人具备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相关业绩。 
       四、装配式保障房工程总承包招标,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号)相关规定,要求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经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五、装配式保障房工程总承包招标,可按以下方式之一明确构件供应商投标要求: 
      (一)构件供应商作为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投标文件附分工明确的联合体协议。 
      (二)构件供应商作为分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应附经投标人和构件供应商双方签署的构件分包意向书,并作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装配式保障房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条件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设置。 
       七、装配式保障房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八、装配式保障房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可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