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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需重新评估挂靠关系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3586
  • 江苏南通国税局第三分局、南通天元税务师事务所
        摘要:传统的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有相当一部分以挂靠经营方式为主,挂靠资质、交管理费,被挂靠拥有资质的企业基本上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方式在营改增之后,给被挂靠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和税收风险。
        清理老项目,及时开具工程款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试点企业营改增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建议企业在短暂的时间内对老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按税法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现在不开工程款发.票,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面临地税机关查补营业税的同时再向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的尴尬局面。优化选择供应商,转变采购思路传统的采购模式,在功能基本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一般采取单纯的比价采购政策。营改增后,不仅要比价格,而且要比税率,要求企业对供应商的身份进行全面确认和了解,针对同等价格的采购标的物,供方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为采购合作对象。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标的物价格相对较低,低价产生的影响超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的抵税效应,本着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企业的合作对象选项。对于个人供应商,原来零星工程项目,自然人个人可以凭合同等资料去地税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按目前政策规定,自然人个人不可以去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有义务告诉个人供应商,将自己自然人纳税人的身份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去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范企业财务运作,完善“四流”一致机制
        企业日常操作中,务必坚持合同流、实物流、发.票流及现金流四个一致,即合同和谁订、货就谁处拿、发.票谁处开以及货款支付给谁。
        财务部门支付款项时,做好上述四流一致的复核,超过一定金额的款项全部转账支付,尽量拒绝供方委托付款的支付要求,禁止大额现金支付材料或者工程款项,不允许出现工程或者材料款项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现象,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减少供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重新评估挂靠关系,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传统的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有相当一部分以挂靠经营方式为主,挂靠资质、交管理费,被挂靠拥有资质的企业基本上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方式在营改增之后,给被挂靠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和税收风险。作为被挂靠企业,有必要对挂靠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对于暂不能解除挂靠关系的挂靠项目进行全面监管,不仅要求挂靠项目按本公司财务制度进行往来等款项结算,而且要防止挂靠企业通过虚增材料数量以及提高材料单价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