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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四大重点
 发布时间:2016-09-19 浏览:4378
  •     增值税和营业税最主要区别是增值税执行进项抵扣制度。进项抵扣制度是指一般纳税人取得相关抵扣凭证后,可以用来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抵扣制度对建筑业企业成本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下面将重点从人、材、机和企业管理成本方面分析“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的影响。
        一、材料费
        三大主材
        建筑工程的三大主材为钢筋、水泥和木材。三大主材量大、总价值高,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问题。目前,三大主材的取得包括甲供材和施工企业自购,其中,甲供材一般占到为工程总造价的40%-60%,剩余部门则一般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
        地材及装饰性材料
        地材分为硬材和软材,一般指砖、砂、石料、地毯和木地板等。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混凝土
        按照财税(2014)57号文通知及2014年第36号文,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征率统一调整为3%。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购买的商品混凝土,如果是从按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则建筑施工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由于混凝土占整个建安成本的比例较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的简易征收,降低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这虽然减少了混凝土行业的税负,却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二、人工费
        人工费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改前后的重要关注点。目前,人工费按如下两种方法征收营业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93号)规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劳务取得的收入适用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②当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建筑劳务企业应按“服务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服务费为扣除相应工资及保险、公积金后的余额,按这种方式劳务公司实际税率非常低甚至接近零。
        因此,如对建筑劳务企业按照11%增值税征税,由于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必将导致劳务成本急剧上升、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三、机械费
        机械费是指项目为组织施工提供的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约占工程总造价的7%-8%,包括安拆费、场外运输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采用设备租赁的形式,由于动产租赁业可抵扣费用少,选择一般纳税人盒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机械租赁,对抵扣费用影响不大。即使部分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增值税,企业可抵扣进项税仍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四、企业管理成本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都将发生重大改变,企业管理也面临着重大调整和挑战。
        纳税地点改变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
        由于营业税的缴纳税额计入地税机关的财政税收,而增值税是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在地征收,且征收额计入国税局税收,这会大幅降低地方政府税收,引起建筑企业异地承接工程增加难度。
        财务核算方式改变增加财务管理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税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这会大幅度增加企业本部的财务人员业务量;而且这过程中还涉及相关资料的往来传递、审核手机,也将增大企业的管理成本。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存在诸多困难:首先,税改后建筑业的税率从3%调整到11%,理论和实际的进项抵扣存在较大差距,可能造成企业税负不增反减;第二,目前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经营模式粗放的问题,企业自身能否积极应对税改,政府能否严格监督发票管理、税收管理等,尚存在不确定性;第三,建筑业涉及的产业众多,为保证“营改增”切实达到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避免行业大幅波动并稳定发展,还需要由政府建立一个完整的税负链条。
     
     
    来源:《建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