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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规划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规字(2017)68号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8019
  •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测绘类中介机构服务效能,精简测绘环节,优化服务流程,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日办发〔2017〕36号)要求,制订了《日照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规划局
    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日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1日
     
     
    日照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精简测绘环节,优化服务流程,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日办发〔2017〕3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将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所需的规划核实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机构承担,分别向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
        二、适用范围
        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多测合一”。企业投资项目依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实行“多测合一”。
        莒县、五莲县参照执行,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工作要求
       (一)测绘中介机构要求。拟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机构,应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参与:
        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2.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的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业务范围和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业务范围,并同时符合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作业限额规定要求的单位。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名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测绘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CH/T6001-2014)、《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标准实施“多测合一”,并按照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的测绘成果报告(书)范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不动产测绘中的房产测绘成果在不动产登记之前,需由住建部门进行审核。
       (三)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要求。测绘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测绘收费计算总额(多次测量合计)的80%以下进行收费,并逐步探索“数据共享、服务并联”的工作模式,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规定的定额工日缩短50%以上。
        四、监督管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住建局和规划局等部门切实加强“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
       (一)在“多测合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测绘中介机构作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测绘业务的;
        2.测量未执行国家及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的;
        3.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4.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转包测绘项目的;
        5.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的。
       (二)在“多测合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测绘中介机构作为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谎报瞒报测量成果的;
        2.伪造、变造测量成果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对有以上不良行为的测绘中介机构,作出以下处理:
        1.不定期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通报;
        2.对记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中介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半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3.对累积记入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中介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二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4.对记入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或者累积记入三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中介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不得再纳入该名单;
        5.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测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承担。
        五、组织保障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编办做好“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督落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多测合一”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负责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多测合一”测绘中介名单以及测绘单位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二)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测绘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要及时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三)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明确相关测绘标准、规范及成果报告样本,统一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四)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多测合一”规定,对“多测合一”的测绘成果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多测合一”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