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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30 浏览:8042
  • 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及时准确分析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为建设领域经济形势分析提供依据,我部编制了《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7]20号),自2007年7月份起实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二、 调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三、组织与实施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实施,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统计上报方式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
           (2)建设部信息中心 高明军
             电话:010-58934457
    附件:1.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2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8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局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