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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8)59号
 发布时间:2018-03-05 浏览:2780
  •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建筑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住建部门和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切实落实建筑施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坚决杜绝建筑施工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全面提高建筑施工领域职业健康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各地住建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建筑施工企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建筑企业职业病防治制度。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按照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工艺及职业性危害因素应以《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附录 A 为参照标准,着力抓好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三、积极推动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科学防治。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建筑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建筑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建筑职工数量。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要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项目负责人要对施工现场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辐射等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在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防辐射等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作业岗位。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
        五、加大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将职业病危害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安监、卫生防疫、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掌握所监管建设工地现场管理情况,对发现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不良行为扣分等管理措施,督促责任单位个人落实整改责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