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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办法》的通知(沪建施协(2008)04 号)
 发布时间:2009-01-16 浏览:11699
  • 各会员单位: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办法》经修改,于2008年1月14日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办法》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抄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建管办
    抄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市场管理总站、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广大会员企业的要求,为鼓励施工企业做强、做大,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综合实力,展示施工企业实力品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经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开展“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活动。本办法经六届二次理事会修改并审议通过。
        第二条  主办和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支持单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参评范围
        已成为本会会员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进沪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授奖范围
        本会会员中,注册在本市的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的二级公司和上海市国资委直属的集团企业,参加“上海市建筑(集团)企业经营实力排名”,并予以公布;除上述以外的其它会员企业,参加“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对分别名列本市施工企业和进沪施工企业前30位的,授予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30强企业;对虽未进入30强的申报企业,按照排名活动指标体系考核,三项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同比增长的申报企业,授予“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进步奖”荣誉称号。获奖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协会会刊、协会网站、上海建设网和《解放日报》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考核指标
        综合经营规模排名指标,以企业的综合营业额反映,包括在市内外和境外的营业额。综合实力排名的指标,为企业的建安产值、完税总和、和企业管理。本市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建设项目业绩纳入指标范围。进沪施工企业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业绩统计。
        第六条  免评限制
        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当年不予排名:
        1、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
        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4、发生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成立由本会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综合实力排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工作。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本会会长担任。设活动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行业发展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核查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考核期和评审期 
        综合实力排名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参加排名活动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向活动办公室报送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活动办公室在4月底完成初审,5月份公布审定结果,召开颁奖大会。
        第九条  统计方法 
        1、活动办公室将经审核的申报数据输入电子计算机,按规定的计分方法编定程序,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得分和排序后,提出初审报告。
        2、审定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条  纪律要求 
        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1、审定委员会根据申报企业的情况,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被抽查单位,然后由活动办公室组织若干专家上门对被查单位申报的原始资料、奖项原件等进行核对;
        2、在审核或抽查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有作假行为,该项指标按申报的加分值倒扣分,应该减分的按减分标准的两倍减分。
        第十一条  活动费用 
        排名活动旨在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自愿参评的企业,不收报名费。对排名列入30强的企业,适当收取参评费,用于媒体公告、颁奖大会、奖牌证书以及活动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一条  综合经营规模排名指标,以企业的综合营业额反映,并以此进行排名。综合实力排名指标体系,由建安产值、完税总和和企业管理等三项指标组成。排名统计采用百分制,指标所占的权重如下:
        1、建安产值40%,为40分。
        2、完税总和20%,为20分。
        3、企业管理40%,为40分。
        各分项指标的统计范围以申报单位用自己的名义完成的产值、缴纳的税金和获得的奖励(处罚)为界。申报单位内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的产值、税金和奖罚属统计范围。申报单位参股、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产值、税金、奖罚不属统计范围。
        第二条  本指标体系中的建安产值的数据,以报送上海市统计局的年终统计报表的数据为准(并附建安产值构成的明细表)。
        建安产值包括总包产值和分包产值两部份,即上海市统计局JZ102表中“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加“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完税总和的数据本市企业为在本地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在外地施工缴纳的营业税总和,进沪企业为在沪施工时缴纳的营业税的总和。所有税金均以当年度缴清并取得税单为准,即申报单位当年度已缴清并取得税单的各项营业税(所得税)相加而成。因总包已交纳税金而不能取得税单的分包工程即只有代扣代缴证明单的不能推算完税额(承担总包项目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除外),国家免税项目,也不能推算完税额。
        企业管理中可加减分的依据,均以授奖(发文)机关或处罚机关在当年度实际授奖(发文)为准,不受荣誉(处罚)的考核年度所影响。
         企业管理中评分奖项以文件中列示的范围为准。凡在文件中没有列示的,均不作为评分的依据。评分奖项的时间以当年度实际授奖(发文)的落款日期为准,对几年颁奖一次的奖项,同样以落款日期为准。评分奖项是预评文件的,按落款日期隔年计算。评分奖项的证明材料以颁奖文件为准。本市的获奖文件和鲁班奖、国优奖文件,只需提供授奖单位、文号、发文日期,无需扫描件;证明材料是外省市文件,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并校验原件。
        第三条  综合实力排名计分办法。
        1、分别将参评企业(对本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企业分组统计)按建安产值、完税总和、企业管理三个分项进行计分排序。
    企业分项得分= ×该分项权数
        2、将各企业三个分项得分相加,得出各企业总分。
        3、按本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企业二个组,将各企业总分进行排序,分别取各组前30名,作为30强企业入选。
        例:本市施工企业组建安产值、完税总和、企业管理分项最高指标值分别为5亿元、2300万元、500分,某企业的指标值分别为3.5亿、1600万元、285分,则该企业各分项得分和总得分分别为:
            建安产值得分:       3.5亿元÷5亿元×40=28
            完税总和得分:       1600万元÷2300万元×20=13.91
            企业管理得分:       285分÷500分×40=22.8
            该企业总得分:       28+13.91+22.8=64.71
        第四条  企业管理的评分,按以下项目和评分标准,计算该分项得分。
        1、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办)、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总工会)、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协会)荣誉称号,每项加150分;
        获上海市文明单位(市政府)、上海市质量金奖(市技监局)、上海市质量管理奖(市质量协会)荣誉称号,每项加100分;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金杯公司每项加50分、优秀公司每项加25分;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150、120、80分;获国家级工法,国家级专利,每项加40分;获省部级工法,每项加20分;
         获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80、60、40分。
         3、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加100分,获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每项加80分;(参建单位减半加分)
    获“白玉兰”奖的,单体工程6000㎡起每项加20分,10000㎡以上25分,15000㎡以上30分,20000㎡以上35分,25000㎡以上40分,30000㎡以上45分,超过50000㎡最高60分;群体工程每项加50分,超过50000㎡以上每项加 60分。单项安装工程、单项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公共园林绿化工程、公共园林建筑群体工程每项加30分,其中工程造价超亿元的每项加45分;(参建单位减半加分)
        获上海市市政金奖,每项加30分;
        获上海市金属结构建设工程“金钢奖”、上海市“申安杯”优质安装工程的专业奖项,每项按白玉兰奖加分标准的50%加分;其中单项专业工程每项加25分,工程造价超亿元的每项加35分;
        总包企业总承包的工程获得白玉兰奖的不再计算专业奖项的加分(本企业承担专业分包除外);专业承包企业按专业奖项记分后不再计算白玉兰奖参建单位的减半加分;
        获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每项加25分;
        获上海市质监总站监督室颁发的优质结构,每项加15分;
        获区级和专业安质监站颁发的优质工程、优质结构每项加15分。(参建单位减半加分)
        4、获市级文明工地,每项加25分;
        获区级和专业安质监站颁发的文明工地,市重大办文明工地,每项加15分。
        5、获节约型工地,每项加20分;获节约型工地样板工程,每项加30分。
        6、参建单位指授奖单位签发的文件中列示的工程参建单位,可以对应该奖项评分的标准减半计算企业管理分。没有列示的单位不能自行理解为参建单位。
        7、一个项目同一年度同时获区级及市级优质工程、优质结构、文明工地,分别按市级奖项计分,不再重复。例如某一项工程同一年度获区文明工地、市文明工地奖项的,则只按市级文明工地计分。不同类型奖项分别计分不算重复计分。
        8、本市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建设项目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或地级市以上的优质工程奖,分别参照白玉兰奖或区优质工程奖评分标准加分。
        9、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大质量事故,每项减150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减60分,一次事故死亡2人减150分。
        安全质量事故的减分,不以责任大小给出扣分系数。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总包企业和有关分包单位均应按评分标准中确定的扣减分值全数减分。
        发生社会影响较坏的社会事件,和屡次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酌情减分。
        第五条  本指标体系实行电脑操作: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数据输入电子计算机,由计算机按以上计分方法编定的程序,自动生成得分与排名。
        第六条  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综合实力排名申报表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标志图标
        5、建筑业统计年报
        6、完税证明材料
        7、企业主要业绩介绍(500字)
        8、需提供的获奖证书
        上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同时交电子文件一份。所有图片扫描均需使用JPG或JPEG格式,申报表需使用Word格式。除税单可用复印件外,需提供证明件的材料均需计算机扫描件。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