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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8)128号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4751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的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标找差、大胆创新,通过优化再造流程、精简合并事项、实施分类管理、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监管,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高质量完成国家改革试点任务。
      二、适用范围
      《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首次产权登记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三、改革目标
      在完成国务院“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成并运行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标准化管理。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力争2018年底前实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其他类、线性工程类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实现“受理前服务最优、受理后时间最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并联实施,报装和接入时间控制在5—10个工作日内。2019年,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优化。
      四、改革内容
      (一)优化审批流程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原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各部门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备案结果。
      3.将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国省干线公路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类论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方案、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绿评等各项评估由串联调整为并联。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国省干线公路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其他事项在工程施工前完成。
      (二)分类细化流程
      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类别及规模划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其他类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根据各阶段特点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应分类审批流程,明确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实施分类管理。
      (三)精简审批事项
      1.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件材料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无国家部委及省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属根据市级立法或市政府设立的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对有国家部委及省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在工作实践中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提请取消。
      2.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3.取消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4.取消人防设计审查批准,人防设计数据由图审机构直接提供给人防部门。
      5.取消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人防初步设计审查。
      6.将抗震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并进行,不再保留抗震设计审查许可。
      7.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8.进一步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件材料,可以允许采用承诺书形式。取消施工许可申请中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材料。
      9.加快负面清单制定。尽快制定部分评估事项如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论证、安全评价等的分类管理负面清单,明确或缩减办理相关评估事项的项目范围。
      10.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四)合并审批事项
      1.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向建设部门申报限时联合验收,由建设部门组织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等部门实行。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规划部门牵头协调国土、人防、房产等部门,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3.将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理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4.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服务窗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收费实行集中式缴纳,大幅度减少缴费次数。
      (五)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事权下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到位。市区(园区)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六)推行告知承诺
      1.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3.对中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的审批事项可以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施工许可证核发为承诺期,先行做出审批决定。各相关单位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告知承诺制适用类型及范围并予以公布。
      (七)转变管理方式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如需就设计方案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建设单位不再单独向其他部门报审,由规划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和规定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其他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向规划部门提交相关意见。
      2.进一步提升项目储备水平。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强化项目储备,深化前期工作,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生成阶段各项准备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国土部门、各区政府依法提前组织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经储备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对于招拍挂出让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园区、平台牵头各相关部门,深化土地出让条件,完成规划条件(含管线综合条件)、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勘测定界、市政意见、水务意见、环境影响预评价等,以及土地开发其他约束条件确定,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规划部门向土地储备中心等出让申报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带方案出让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4.强化项目服务。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项目启动时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最迟在建设单位领取前一阶段审批文件时提供下一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全过程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服务,精准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有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探索部分审批事项网上自助申报,提高企业办事便捷度。
      5.实行线上协同服务。将原有线下协同服务转为线上协同服务,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人防、消防以及交通、文物、教育、园林、地铁等部门进行协同服务;针对技术性审批要件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提高技术性材料质量,增加相关技术审查的一次通过率,促进审批提速。
      6.推进“区域评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
      7.推行数字化审图。研发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和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
      8.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审批阶段同步推进。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简化办理手续、内部设计和审查流程,最大程度减少业主的临柜次数,将办理时限压缩40%。
      (八)完善审批体系
      1.以统一工作准则、统一工作底图、统一工作平台、统一技术思路为原则,整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重要空间规划,完成数据建库和差异图斑分析。在此基础上,逐步梳理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的空间规划成果,做好名城保护、旧城更新等方面规划的统筹,体现山水城市建设特色,形成全市“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管控体系,实现多部门空间数据在线共享调用,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2.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功能,建立空间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在现有空间协同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协同功能,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3.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前后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以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市政务共享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统一建设标准、接口标准和数据共享规范,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认,建立统一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纵联动、无缝衔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覆盖市、区(园区)、街(镇)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4.整合各部门和各中介服务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按阶段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管理。
      5.审批材料和结果共享,每个审批阶段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确保同一要件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中只需提交一次,政府部门生成的结果性文件无需作为要件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交。
      6.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督办督查制度。
      (九)强化监督监管
      1.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和承诺书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2.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强化“信用南京”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十)简化中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特性、规模大小、工程内容,梳理公布项目审批豁免清单,明确可以不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2.进一步压缩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首次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符合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3.探索取消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强制监理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
      4.进一步简化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的办理手续,结合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的区域管网规划,主动服务企业,一次性告知施工期间用电、用水接入方案。
      五、审批流程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分为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如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个审批事项办理。项目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如涉及)、用地红线、规划条件等。由规划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按土地取得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在2—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征求人防、文物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征求。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如涉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发改、国土以及其他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串并联相结合办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项目核准或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以外的备案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网上申报备案,发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如涉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发改、国土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串并联结合办理,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本阶段审批前实施。
      建设单位可以在本阶段开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协议出让和土地权证手续,在施工许可证发放之前完成;也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或在本阶段办理各类评估审查事宜,但不作为本阶段审批的前置条件。需要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在本阶段并联办理。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项目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服务,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本阶段分为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事项,由规划部门牵头在3—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设计方案公示和市政府审定时间)。其中,设计方案审查12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提前协同服务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设计方案公示,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报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申报材料推送至人防、消防、交通、建筑节能等审查该方案的相关部门。各部门并联审查设计方案,在8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查意见反馈至规划部门,必要时规划部门可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论证。各部门审查意见不再互为前置。规划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核发设计方案审定或修改意见。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修改完善方案后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设计方案审定后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此阶段申请并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人防工程结建(易地建设)许可等事项。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后,可以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查,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事项,由建设部门牵头在8—1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2个工作日(工业项目7—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1个工作日。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相关合同备案。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提供本阶段审批的其他申报材料。建设部门牵头受理后,由图审机构在12个工作日(工业项目7—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图审机构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审,复审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人防、消防等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人防设计确认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审批结果材料在本阶段同步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等事项不再单独申报。如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项的,也并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不再单独申报。
      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后办理,在工程施工期间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验线、夜间施工许可、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施工交通方案审批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监管,实行申请材料共享,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分为各部门限时联合验收服务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事项,由建设部门牵头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向建设部门申报限时联合验收服务。建设部门受理当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规划、国土、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等专业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建设部门反馈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验收。踏勘验收通过的,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认可文件反馈建设部门。
      踏勘验收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应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由建设部门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对于再次申请验收的,专业验收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各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建设部门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联合验收服务以各部门核准的图纸为准,图纸应当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参照各部门行业标准,出具验收审批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规划部门牵头协调国土、人防、房产等部门,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竣工验收阶段完成后办理的首次不动产登记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监管,符合登记条件的3—5个工作日内办结。大宗批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六、任务分工
      (一)规划、建设部门作为四个阶段的牵头部门,要牵头分类梳理本阶段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具体流程、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表格示范文本等,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制;组织加强窗口人员审批改革业务培训,扎口接收本阶段审批申请,及时向其他审批部门转交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反馈本阶段审批信息和通知;建立阶段协调和督查机制,组织协调和督查本阶段其他审批部门严格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
      (二)审批部门要主动配合四个阶段牵头部门落实工作,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明确本部门内部审批权限,进一步清理减少审批事项、要件材料,压缩审批时间;设置统一联系机构,对内负责整合合并本部门审批事项、组织协调内部审批工作,对外负责与本阶段牵头部门联络,及时做好相关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并向牵头部门反馈相关审批信息,同步按时完成审批工作。(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
      (三)市政务办牵头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根据牵头部门的分类梳理结果制定公示各审批阶段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在政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四)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明确“多规合一”包括的规划目录,做好公共设施、名城保护、旧城更新等方面规划的统筹,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基础数据(完成时间:2018年9月底前);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在“一张蓝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理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前)。
      (五)市发改委、政务办牵头市信息中心、建委、规划局,整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各审批部门要整合升级现有业务系统,并向区(园区)、街镇延伸,做好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对接,打破信息部门壁垒,推进和保障信息共享,实现存量批文和新增批文的电子证照生成及实时调用。(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前)
      (六)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和审批部门,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和“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空间协同机制,统筹各类规划,以“一张蓝图”为支撑,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市政务办建立完善服务代办制,建立服务协同机制,政府部门提前介入,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方案,强化项目审批服务,压缩项目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前)
      (七)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本方案的改革要求,牵头组织对我市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配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牵头汇总需提请调整实施的法律法规、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内容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前)
      (八)市编办(市审改办)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牵头组织制定审批事项清单;推进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区(园区);牵头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九)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要结合“信用南京”建设,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黑名单制度(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产生、报送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前)。
      (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审批中介和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公示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提前介入提供服务(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市政务办牵头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通,加大对审批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的服务监管力度(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前)。
      (十一)审批部门要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要求;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对于本部门下放到区(园区)的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下放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十二)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局制定区域评估实施办法,对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开展的区域性评价工作加强指导(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应当建立区域性评价工作机制,逐步向社会提供相关区域性评价结果(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前)。
      (十三)市建委、规划局分别制定完成可以不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审批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
      (十四)市建委研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和取消社会投资项目强制监理要求的配套管理文件,加快推进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建设。(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
      (十五)市国土局加快研究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十六)市物价局负责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调整并公布收费清单。(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十七)市水务局、安监局分别制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论证、安全评价的分类管理负面清单。(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前)
      (十八)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市政务办和相关收费部门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服务窗口。(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前)
      (十九)市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建设经费及时下达投入。
      (二十)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改革要求和任务分工,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各区(开发区)要参照市级模式,制定本区(开发区)的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本区(开发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市、区两级的审批项目,区(开发区)要做好和市级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完成时间:2018年7月底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建立议事制度规则,统筹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根据工作要求每周向住建部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各审批部门要以本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二)强化监督保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2018年7月底前研究制定考评办法,定期考核检查改革推进情况,市编办将检查结果纳入市级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鼓励改革创新。鼓励部门先行先试,对方案没有涉及,但在改革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审批事项和环节,主动报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调整。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允许创新有偏差、但不允许墨守成规,允许担当有过失、但不允许敷衍塞责的鲜明导向。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强办事企业的获得感。